中葡关于取消葡萄牙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处理其他事项之换文(中译本)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兹谨代表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奉贵部长:葡萄牙政府亟愿增进葡萄牙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及两国人民间之友好关系,并为此目的,业经决定放弃其在华关于领事裁判权之权利及调整下开其他各事项,爰建议订立协定如左:
一两国间之现行条约或协定凡授权葡萄牙政府或其代表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对葡萄牙共和国国民或公司行使领事管辖权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
葡萄牙共和国国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遵守中华民国法律及受中华民国法院管辖。
二关于北平使馆界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关于中国通商口岸制度与中国领土内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用,以及关于葡萄牙共和国船舶在中华民国领水内之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及其国民所享之一切权利概行放弃。对于此等船舶应在相互原则下,给予与对于任何业已同样放弃上述权利之其他国家之船舶所规定之同等待遇。
三在中国之葡萄牙领事法庭前所发布之命令宣告决定判决及其他处分,应认为确定案件。于必要时,中国官厅并应予以执行。凡在中国之葡萄牙共和国领事法庭现有任何未结案件,如原告或告诉人希望移交中华民国政府之主管法院时,应即交由该法院尽速进行处理之,并尽可能适用葡萄牙共和国之法律。
四关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国民、或公司在中国之现有不动产权利,双方同意此项权利及其契据不得取消作废。此项权利及契据之葡萄牙所有人在中国所享受之待遇及所应遵守之规章,并应与为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以后与中华民国政府订有废除治外法权条约之任何他国政府之国民,或公司所规定者相同。
上述建议如荷贵部长以中华民国政府名义证实中华民国愿予接受,本照会与贵部长覆照即认为构成葡萄牙共和国与中华民国间之协定,并自互换照会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公使顺向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博士阁下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七年四月一日于南京
酆赛嘉 (签字)
(二) 中国外交部部长覆葡萄牙驻华公使照会
顷准
贵公使本日照会内开:
“兹谨代表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奉达贵部长:葡萄牙政府亟愿增进葡萄牙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及两国人民间之友好关系,并为此目的,业经决定放弃其在华关于领事裁判权之权利及调整下开其他各事项,爰建议订立协定如左:
一两国间之现行条约或协定凡授权葡萄牙政府或其代表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对葡萄牙共和国国民或公司行使领事管辖权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
葡萄牙共和国国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遵守中华民国法律及受中华民国法院管辖。
二关于北平使馆界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关于中国通商口岸制度与中国领土内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用,以及关于葡萄牙共和国船舶在中华民国领水内之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及其国民所享之一切权利概行放弃。对于此等船舶,应在相互原则下,给予与对于任何业已同样放弃上述权利之其他国家之船舶所规定之同等待遇。
三在中国之葡萄牙领事法庭前所发布之命令宣告决定判决及其他处分,应认为确定案件,于必要时,中国官厅并应予以执行。凡在中国之葡萄牙共和国领事法庭现有任何未结案件,如原告或告诉人希望移交中华民国政府之主管法院时,应即交由该法院尽速进行处理之,并尽可能适用葡萄牙共和国之法律。
四关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国民、或公司在中国之现有不动产权利,双方同意此项权利及其契据不得取消作废。此项权利及契据之葡萄牙所有人在中国所享受之待遇及所应遵守之规章,并应与为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以后与中华民国政府订有废除治外法权条约之任何他国政府之国民或公司所规定者相同。
上述建议如荷贵部长以中华民国政府名义证实中华民国政府愿予接受,本照会与贵部长覆照即认为构成葡萄牙共和国与中华民国间之协定,并自互换照会之日起开始生效。”
等由;本部长兹奉命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贵公使来照所纪录之建议,本照会及
贵公使来照即认为构成中华民国与葡萄牙共和国间之协定,并自互换照会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部长顺向贵公使重表敬意。
此致
葡萄牙共和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酆赛嘉博士阁下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七年四月一日于南京
王世杰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