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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沙乌地阿拉伯友好条约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沙代外长致郑大使照会 (译文)
本日我人代表 贵我两国政府所签订之友好条约,其中关于第三条,本代部长特为声明,依照向例在沙地阿拉伯王国境内,仅有吉达为友邦设领之地点,此系本国政府之见解,如荷阁下予以证实,不胜感幸。 本代部长顺向 贵大使表示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伊郎特命全权大使 郑亦同阁下 沙地阿拉伯王国代外交部长 雅星 (签字) 回历一千三百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郑大使覆沙代外长照会
顷准 贵代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本日我人代表贵我两国政府所签订之友好条约,其中关于第三条,本代部长特为声明,依照向例在沙地阿拉伯王国境内,仅有吉达为友邦设领之地点,此系本国政府之见解,如荷阁下予以证实,不胜感幸。”等由,上述见解,本大使愿予证实,顺向贵代部长表示敬意。 此致
沙地阿拉伯王国代理外交部长雅星阁下 郑亦同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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