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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沙代外长致郑大使照会 (译文)
本日我人代表
贵我两国政府所签订之友好条约,其中关于第三条,本代部长特为声明,依照向例在沙地阿拉伯王国境内,仅有吉达为友邦设领之地点,此系本国政府之见解,如荷阁下予以证实,不胜感幸。
本代部长顺向
贵大使表示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伊郎特命全权大使
郑亦同阁下
沙地阿拉伯王国代外交部长
雅星 (签字)
回历一千三百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郑大使覆沙代外长照会
顷准
贵代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本日我人代表贵我两国政府所签订之友好条约,其中关于第三条,本代部长特为声明,依照向例在沙地阿拉伯王国境内,仅有吉达为友邦设领之地点,此系本国政府之见解,如荷阁下予以证实,不胜感幸。”等由,上述见解,本大使愿予证实,顺向贵代部长表示敬意。
此致
沙地阿拉伯王国代理外交部长雅星阁下
郑亦同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