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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大中华民国大美国因咸欲维持两国间所幸之睦谊,及发展固结彼此贸易之往还,是以为会议条约便宜此项目的起见,简派全权: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特派: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为全权; 大美国大总统特派: 大美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马克谟为全权; 各将所奉文据互相校阅,均属妥协,会商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惟缔约各国对于上述及有关系之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 缔约国各国不论以何藉口,在本国领土内不得向彼国人民所运输进出口之货物勒收关税口或内地税,或何项捐款超过本国人民或其他国人民所完纳者,或有所区别。 如于民国十八年,即西历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前,经双方政府按照以下所规定业经批准以上之条款,则于是日发生效力,否则随时按批准日起四个月后,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约之华文及英文业经详加校对证实;惟遇有意旨两歧之处,应以英文为准。缔约各国批准本约,应按各本国宪法所订之手续,且应以最早之日期在华盛顿互换批准。 因此,以上条约缮为华英文各二份,两国全权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大中华民国十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在北平签订 西历一九二八年 宋子文 (印) 马克谟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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