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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译文)
迳启者:本代办为证实贵我两国政府代表在渝由商谈而得之了解各节,兹奉达贵次长代理部务如下:查美国政府之意愿,系于此次对共同敌人作战存续期内,凡美国海陆军人员,如或在中国触犯刑事罪款,应由该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单独裁判。
如间有以特别原因,美国政府军事当局或认为此项裁判,以不受理为宜,则建议每次均应以书面经由外交途径通知中国政府,俾可由中国当局从事裁判。
兹保证在华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对于该军人员被控于中国犯刑事罪而有充分证据者,愿加审理,且有审理能力,并于宣判后,按所犯刑事罪予以惩处。美国当局对于美国军队被控在中国犯刑事罪者,无论系准中国该管机关通知,或系美国当局自行发觉,原则上均愿调查,并予适当处理。
美国军队之任何人员,如对平民有犯罪行为,美国军事当局于不妨害军事安全范围内,当于离被控犯罪地点相当距离之中国地方,迅速公开审理,庶案内人证,毋须跋涉长途,即可到案受审。
美国主管当局并准备与中国当局合作,对于美国军事人员被控犯罪之侦查案情及搜集证据,妥定互助办法。按通常规例,如拟向其取供之案内人证等并非美军人员,则应由中国当局代美国当局向证人等办理初步取供手续。至于中国法院办理之案件,被控者非美军人员而彼等与案情有关时,美国军事当局于可能内亦乐于协助,向其取供,或于案情作适当之侦查。
上述办法,如能根据互惠原则施行,则为共同目标计,更觉有益,故美国政府准备如中国在美国辖境内驻军,亦以同样办法,担保该中国军队有与在华美军相同之地位。
兹建议上开办法于此次战争期间及战后六个月内有效。
如中国政府接受此项办法,则本照会及接受此项办法之复文,当视为两国政府间之了解文件而存案。相应照请贵次长代理部务查照为荷。
本代办顺向
贵次长代理部务表示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吴
艾其森 (签字)
西历一九四三年
五月二十一日于重庆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
(二) 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吴国桢博士覆美国驻华代办艾其森先生照会
迳复者:
接准
贵代办本日照会内开:
“本代办为证实贵我两国政府代表在渝由商谈而得之了解各节,兹奉达贵次长代理部务如下:查美国政府之意愿,系于此次对共同敌人作战存续期内,凡美国海陆军人员,如或在中国触犯刑事罪款,应由该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单独裁判。
如间有以特别原因,美国政府军事当局或认为此项裁判,以不受理为宜,则建议每次均应以书面经由外交途径通知中国政府,俾可由中国当局从事裁判。
兹保证在华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对于该军人员被控于中国犯刑事罪而有充分证据者,愿加审理,且有审理能力,并于宣判后,按所犯刑事罪予以惩处。美国当局对于美国军队被控在中国犯刑事罪者,无论系准中国该管机关通知,或系美国当局自行发觉,原则上均愿调查,并予适当处理。
美国军队之任何人员,如对平民有犯罪行为,美国军事当局于不妨害军事安全范围内,当于离被控犯罪地点相当距离之中国地方,迅速公开审理,庶案内人证,毋须跋涉长途,即可到案受审。
美国主管当局并准备与中国当局合作,对于美国军事人员被控犯罪之侦查案情及搜集证据,妥定互助办法。按通常规例,如拟向其取供之案内人证等并非美军人员,则应由中国当局代美国当局向证人等办理初步取供手续。至于中国法院办理之案件,被控者非美军人员而彼等与案情有关时,美国军事当局于可能内亦乐于协助,向其取供,或于案情作适当之侦查。
上述办法,如能根据互惠原则施行,则为共同目标计,更觉有益,故美国政府准备如中国在美国辖境内驻军,亦以同样办法,担保该中国军队有与在华美军相同之地位。
兹建议上开办法,于此次战争期间及战后六个月内有效。
如中国政府接受此项办法,则本照会及接受此项办法之复文,当视为两国政府间之了解文件而存案。相应照请贵次长代理部务查照为荷。”
等由;本次长代理部业务经阅悉。
对于
贵代办来照所称:两国政府关于管辖在华美军人员触犯刑事罪款一事所成立之了解,暨规定该项了解应依互惠原则办理,以担保中国军队如驻在美国辖区境内亦有与在华美军相同之地位各节,本次长代理部务兹奉命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予以证实。
本照会及
贵代办前项来照自应视为已将该项了解纪录在卷。相应复请
查照为荷。
本次长代理部务顺向
贵代办重表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暂行代办使事艾其森先生
吴国桢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于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