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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铨处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考试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区设考铨处,依本条例之规定,掌理各该省区内之考选、铨叙事宜,并分别受考选委员会、铨叙部之指挥监督。 考铨处依考试院之指定,兼办院辖市考选、铨叙事宜。 第 2 条 考铨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公职候选人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 二关于任命人员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 四关于委任职公务员之资格、俸级审查事项。 五关于委任职公务员之考绩、考成及升降、转调审查事项。 六关于委任职公务员奖勋、退休、抚恤之初审事项。 七关于委任职公务员之登记与考取人员之分发事项。 八关于省政府以下各机关人事机构之指导事项。 第 3 条 考铨处视事务之繁简,经考试院之核定,设三科至五科,分掌前条各款事项,及本处总务事项。 第 4 条 考铨处置处长一人,简任,综理处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 5 条 考铨处置秘书一人至三人,科长三人至五人,均荐任。科员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员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 考铨处必要时,得用专员三人至六人,荐派。 第 6 条 考试院为办理考试之检覈,得于考铨处设检覈委员会。 第 7 条 考铨处得用雇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第 8 条 考铨处置会计员一人、统计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其需用佐理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派充。 第 9 条 考铨处因办理试务上之必要,须调用人员时,依考试法之规定。 第 10 条 考铨处处务规程由考选委员会、铨叙部拟订,呈请考试院核定之。 第 11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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