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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暹罗王国友好条约之换文(译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
关于暹罗与中国间本日所签订之友好条约,本部长兹谨代表暹罗政府,证实本部长与贵大使间业已获致如左之谅解: 一该约内各规定,绝不影响、替代或变更凡在缔约任何一国领土内现行或将来可能制定之有关归化、移民或公共秩序之任何法律章程,但此项法律章程以并不构成专对彼缔约国人民有所歧视之措施者为限。 二关于土地所有权,缔约任何一国人民在彼缔约国领土内于本约开始生效时依照该领土内之法律章程所业已取得之上述权利,应予以尊重。遇有土地征收时,则将付以不低于对彼缔约国本人民或对任何他国人民所给付之赔偿。 相应照请查照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国访暹代表团团长李铁铮大使阁下 暹罗国务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蒙.纳洽王.赛尼.卜拉摩 (签字)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二) 中国访暹代表团团长致暹罗国务总理兼外交部部长照会
迳启者:关于中国与暹罗间本日所签订之友好条约,本团长兹谨代表中国政府,证实本团长与贵总理间业已获致如左之谅解: 一该约内各规定,绝不影响、替代或变更凡在缔约任何一国领土内现行或将来可能制定之有关归化、移民或公共秩序之任何法律章程,但此项法律章程以并不构成专对彼缔约国人民有所歧视之措施者为限。 二关于土地所有权,缔约任何一国人民在彼缔约国领土内于本约开始生效时依照该领土内之法律章程所业已取得之上述权利,应予以尊重。遇有土地征收时,则将付以不低于对彼缔约国本国人民或对任何他国人民所给付之赔偿。 相应照请查照为荷。 本团长顺向 贵总理重表敬意。 此致
暹罗国务总理兼外交部部长蒙.纳洽王.赛尼.卜拉摩阁下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访暹代表团团长 李铁铮 (签字)
附件暹罗政府外交部部长声明 (译文)
兹为阐明暹罗王国陛下政府对于暹罗与中国间本日所签订条约适用上若干事项之意旨,并显示暹罗对于中国之善意及友好态度起见,本部长愿以暹罗王国陛下政府之名义,声明如左: 一关于缔约任何一国人民在彼缔约国领土内居住及从事各种职业之权利,该约第六条业已规定最惠国待遇。因此,在暹罗之中国侨民在暹罗全境内将与任何他国人民享有同样经营各种商务、贸易或工业及居住之权利。 二关于缔约任何一国人民在彼缔约国领土内设立学校以教育其子女之权利 (为同条第二款所规定者) ,在暹罗之中国学校亦将享受不低于对任何他国国籍之学校所给予之待遇。查初等教育在暹罗系属强迫性质,在初等教育之学校内,所有儿童均应学习暹罗文,但在该项学校内给予适当机会及必要之钟点,以教授一种外国文,亦同属暹罗王国陛下政府之意旨。在中学校内教授各种外国文,则暹罗国王陛下政府并无加以任何限制之意。 三于该约签订时随时互换之文件内,已载明该约内各规定,并不影响有关归化、移民及公共秩序之法律章程。为避免对于移民问题有所误解起见,暹罗王国陛下政府愿阐明其意旨如左: (甲) 如缔约任何一国为制定移民章程而实施限额制时,其为确定每年属于彼缔约国人民之移民限额所采取之基准,将为其他国家为同样目的所通常采取之基准,例如对彼缔约国人在有关国家内所有之人口数额,应予顾及。 (乙) 凡移民所应缴纳之入境费用,应按其字义确属一种费用,不得使其 实质上成为一种捐税,亦不应许其含有寓禁于征之性质。凡非属移民之彼缔约国人民,于其并无在此缔约国内居住之意而进入时,则不得对其要求缴纳入境费用。 (丙) 缔约任何一国政府对于来自彼缔约国领土之移民,不拟实施教育上或读写能力上之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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