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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教育部设教育研究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一关于教育制度之研究、计划事项。 二关于学生训导之研究、计划事项。 三关于学校行政之研究、计划事项。 四其他有关教育之研究、计划事项。 第 2 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部部长兼任之,委员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中七人至十一人专任,余兼任,由教育部部长聘请左列人员充任之: 一对于教育富有研究或经验之国内学者,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二在华从事教育多年,着有成绩之外国学者,五人至八人。 第 3 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开会时,教育部部长得指定参事、秘书、督学各一人及各司司长列席。 第 4 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人员主席。 第 5 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设学制、课程、师资、行政四组,置组主任四人,秘书一人或二人,专员八人至十二人,均荐派;干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干事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前项职员得由教育部部长就部内职员中指派兼任。 第 6 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必要时,得酌用雇员。 第 7 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办事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 8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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