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民国与多明尼加共和国友好条约之附加条款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兼外交部部长宋子文,多明尼加共和国外交部部长班亚发咸,分别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及 明尼加共和国总统授权,对于一九四○年五月十一日在特罗希洛城签订之中华民国与多明尼加共和国友好条约,议定附加条款如左: 此缔约国人民依照彼缔约国现行法律章程及其他法律之规定,并依任何第三国人民之同样条件,得自由出入于彼缔约国领土。 为此将上述附加条款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卅四年六月八日、西历一九四五年六月八日在金山签订两份 宋子文 (签字) 班亚发咸 (签字)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