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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为废除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事件条约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刘大使致加拿大国外交部部长照会
关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与大不列颠、爱尔兰及海外诸自治领君主兼印度皇帝陛下为加拿大国本日所签订之条约,本代表兹特声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认为英王陛下代表大不列颠、北爱尔兰共合王国及印度依照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中华民国与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印度所签订之条约及换文之规定所放弃之一切权利与特权,兹并代表加拿大国同样予以放弃。此种了解经贵国政府证实后,即作为本日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份,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如荷 阁下以加拿大国政府之名义,证实上述了解,本代表至深感幸。 本代表顺向 贵代表重表敬意。此致
加拿大国外交部部长金 刘师舜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即一九四四年四月十四日
乙加拿大国外交部部长复刘大使照会
接准 贵代表本日照会内开: “关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与大不列颠、爱尔兰及海外诸自治领君主兼印度皇帝陛下为加拿大国本日所签订之条约,本代表兹特声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认为英王陛下代表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印度依照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中华民国与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印度所签订之条约与特权,兹并代表加拿大国同样以以放弃。此种了解经贵国政府证实后,即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份,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如荷阁下以加拿大国政府之名义证实上述了解,本代表至深感幸。 “本代表顺向贵代表重表敬意。此致加拿大国外交部部长金。刘师舜。” 本代表兹以加拿大国政府名义,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之了解认为 英王陛下代表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印度依照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中华民国与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印度所签订之条约及换文之规定所放弃之一切权利与特权,并代表加拿大国同样予以放弃。 此种了解应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份,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代表顺向 贵代表重表敬意。此致
中华民国驻加拿大国特命全权大使刘 加拿大外交部部长金麦坚齐 (签字) 一九四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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