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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叙案件同姓名处理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铨叙机关审查各类案件遇有同姓名者,通知送审在后之人员以字行。如同时送审,通知职务较低者;职务相同,通知出生在后者。无字者退还原件。 前项被退还原件人之送审人,应限期令其检呈铨叙机关通知书,迳向内政部为更名之申请。 第 2 条 以字行核定后,应由铨叙部或各省铨叙处,呈由铨叙部咨内政部备案。 送核人员为考试及格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者,并分别咨考选委员会或教育部备案。 第 3 条 以字行或改名之案件,经审定后,应于有关证书文件叙明缘由,附注原名。 第 4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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