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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决定(199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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