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高番茄原料及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番茄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番茄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巴彦淖尔市番茄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番茄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番茄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番茄产业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办法:
第一条强化番茄质量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市旗两级分别成立番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监管番茄产业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农业、质监、工商、环保、水务、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办公室设在产业办。
第二条番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对番茄质量安全负总责,旗县区(农垦局)农业、质监、环保、水务、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具体负责番茄原料及番茄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市相关部门负责督促监管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严格番茄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全方位搞好协调服务。加强农业技术服务,搞好茄农科技培训,提高番茄种植水平;严格执行番茄调运“绿色通道”政策,维护番茄购销秩序,促进原料均衡有序上市;加强番茄病害的预警预防,提高综合防治水平;严禁向番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统一规范收费行为,落实好减负等优惠扶持政策;强化电力运力、金融保险等方面综合支持,保证企业达产达效,营造番茄产业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加强种子质量监管。旗县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订单销售及进入市场的番茄种子都必须经种子管理部门审验,严防劣质种子流入,从源头上保证质量安全。
第五条加强农药施用监测监管。旗县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番茄种植过程中,严禁使用“高毒”、“高残”及其它番茄生产禁用的矮壮素、乙烯利(催红素)等违禁农药,喷施农药剂量及频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番茄采收前5天,不得再喷施农药。具体用药种类及用药方式由市农牧业局统一公布。
第六条加强番茄原料质量抽检。加工企业要对番茄原料进行质量抽检,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予收购。旗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番茄种植产地环境质量检测预警,同时对上市番茄原料进行分区域随机抽检,严防问题原料进入加工环节。
第七条加强番茄制品生产环节监管。旗县区质监部门具体负责。要严历查处无证生产、标识不全,质量不合格等违法经营行为。食品生产证照不全或生产环境、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番茄企业,不许开工生产。
第八条加强番茄制品质量检测。番茄加工企业要有产品质量自检设备和能力,或委托权威机构检验产品质量,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番茄制品不许出厂,并自行无害化处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番茄制品抽检力度,对所有外销和内销企业每榨期至少抽检2次,抽检结果及时上报同级番茄质量安全监管专项领导小组,并通过媒体公布。
第九条加强番茄企业车间员工健康检查。旗县区卫生防疫部门具体负责。全面开展番茄加工企业车间员工传染病检查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条加强番茄企业水源质量监管。旗县区水务部门具体负责。定期对番茄加工企业生产用水进行抽样化验,保证水质符合食品生产用水标准。
第十一条加强番茄企业环境质量检测。旗县区环保、水务部门具体负责。对番茄企业厂区及周边环境开展检测评估,对可能对番茄制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要责成立即整改。同时,要切实监管番茄企业达标排放,排放水不达标的,环保部门责令关停整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情节严重的,水务部门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加强番茄企业建基地进程。市旗产业办负责。2009年起,番茄企业都要自建示范基地,推广规模化、标准化种植模式,并建立可追溯制度,提高番茄原料质量的可控性。企业自建基地面积要逐年增大,并积极推广使用番茄采摘箱。
第十三条发挥番茄协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各级番茄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树立和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协调督促番茄企业落实质量管理政策措施。番茄经纪人要在番茄种植、施药、采摘等环节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确保番茄原料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番茄原料或番茄制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严肃追究旗县区、农垦局及市旗县区两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产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