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盟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迁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盟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迁移制度的意见》已经盟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迁移制度的意见
(阿盟公安局) 为了认真落实《阿拉善盟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阿署办发〔2008〕14号),推进全盟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保障公民合法迁移自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盟户籍迁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限制盟外人口到我盟落户,严格限制盟外盟内人口到农牧区落户,严格限制农区人口到牧区落户,提倡和鼓励农牧区人口到城镇落户,进一步灵活盟内居民往外迁移政策。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严格限制盟外人口到我盟落户的原则。有下列人员申请到我盟落户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经旗公安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警署审核,报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可在我盟三旗、开发区、示范区城镇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2、经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批准,符合本盟人才引进标准的技术人才及其直系亲属;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或考录的工作人员和聘用且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达到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员,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4、行政垂直管理的系统和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干部、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5、投资兴办实业,捐款办公益事业的外地公民,有生产、经营场所或价款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6、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盟投资兴办实业,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大陆直系亲属; 7、凡购买经城建部门批准兴建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商品房(包括二手房、商铺及厂房、仓库等生产用房)或在居住地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所有权,达到一定标准且居住一定期限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 8、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或年纳税在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包括私营、外商投资类企业)业主及其直系亲属; 9、获得本盟盟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它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且在我盟三旗、开发区、示范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我盟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以及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我盟现役家属。 (二)坚持严格限制盟外盟内人口到农牧区落户、农区人口到牧区落户的原则。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到我盟农牧区落户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嘎查、苏木同意,经旗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示范区警署审核,报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在其农牧区固定住所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三)坚持提倡和鼓励农牧区人口到城镇落户的原则。本盟三旗、开发区、示范区居住的农牧区居民申请迁入我盟城镇落常住户口的,由本人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旗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示范区警署审核,按固定住所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四)坚持进一步灵活盟内居民往外迁移政策。本盟居民申请迁出本盟,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按个人意愿申报迁出登记,凭户口本、准迁证领取迁移证。  (五)本意见中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住房。本意见中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盟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依法考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阿拉善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本意见中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及未婚子女及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 三、简化户籍管理审批程序 旗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示范区警署是户籍迁移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可以根据本意见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的具体简易程序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公开有关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严格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快实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改革。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调整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和消除不利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性障碍;逐步实行社会待遇与户籍脱钩的政策,剥离附加在户籍管理上的其他社会功能,切实发挥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达到人口管理"数得清,找得到"的基本要求,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三)严禁借户口迁移搭车收费的行为,除按规定收取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等证件制作工本费和信息采集费外,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规定具体的落户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盟行署备案。同时,要全面清理涉及户籍迁移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立即废止。 (五)盟公安局要加强户籍信息系统管理,严格主项变更审批,做好对各旗(区)户籍迁移情况的网上监控,定期通报全盟迁移人口情况,为盟委、行署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本意见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盟公安局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