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争端案件应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号)要求,对我市制定发布的相关政府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6日《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号)予以废止。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争端案件应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号)要求,对我市制定发布的相关政府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6日《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