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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争端案件应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号)要求,对我市制定发布的相关政府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6日《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号)予以废止。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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