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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征收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9]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自1993年底我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制度以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稳步开展,为我市增强价格调控能力、促进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价调基金征收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个体工商户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市区内客运、货运车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三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我市菜蓝子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市府〔1993〕26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菜蓝子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实施问题的通知》(市府〔1994〕184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三府〔2000〕16号)所规定的其他征收项目、标准、范围、办法等不变。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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