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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9]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特“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着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贯彻上述指导思想,扎实开展“六个专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完善“四项制度”,切实减少各类事故和死亡人数,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2008年下降10%,力争控制在150人之内(具体控制指标待自治区下达我市后,分地区、分行业再予以明确)。 三、组织领导 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分管领导牵头,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都要由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牵头,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重点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六大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市安监、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文化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系统详细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有目标、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扎扎实实地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突出抓好六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 1、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文化、国土资源等重点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监管或分管行业继续开展隐患排查、登记、监控和督促整改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和排查治理责任,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治理、及时销号制度。对重点生产领域和公众聚集场所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没有整改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治理。要充分发挥自治区隐患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将各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重要执法事项及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等工作情况通过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施远程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力度,防止非法采矿反弹。加强对重点矿区的安全监管,继续推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等安全适用技术。落实地下矿山防水、防火、防坍塌事故措施,加强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有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安设大屏幕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小灵通通讯系统。按照《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井下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全面完成为期两年半的尾矿库专项整治任务,对2008年未完成治理任务的12座病库、2座险库和3座危库在2009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治理任务。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确定的32户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煤化工、氟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硅化工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违规违章操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对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组织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等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成立巡查组,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化工的关停转产或搬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系统交通运输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要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后县区”、“平安农机”活动,加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争全市所有旗县市区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以安全运营条件,围绕人、丰、路和环境的状况,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推行HAN阻隔防爆技术,在轻质燃油、液化石气运输车辆配载储罐中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违法载人以及严厉查处治理客运超载、机动车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行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推进市、县两级GPS监控平台建设,督促客运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建立GPS监控体系,在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加装定位仪,对行驶车辆进行全程实时监控,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5、公安消防、文化、商务、教育、卫生、旅游等管理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和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未通过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擅自超出工商注册登记范围经营、未通过文化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娱乐和演出活动以及从业人员未经相关部门培训即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五个一律”的要求,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业整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力度。要抓好大型化工、电力企业、在建工程等消防专项治理。加强与农牧业、建设等部门合作,探索农牧区消防工作新模式,推广具有我市特点的“草原119”防灾减灾体系。 6、建设、电力、水利、交通、铁路等管理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大对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重点督查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防止起重机械的倒塌、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垮塌、基坑的坍塌、人员坠落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现场管理,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电力、民爆、农机、医药、水利、气象、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其它行业领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1、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六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即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存在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 2、明确职责分工。由市安委会统一部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旗县市区安委会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条块结合,多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方案,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机构、人员,指导、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和打击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做好烟花爆竹打击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动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水上交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经贸委:负责民爆器材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其他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乌兰察布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布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3、加强监察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加大对未履行“三同时”审验手续而擅自建设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需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该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开展执法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效能。 4、加强监督检查。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全国“两会”、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活动等重要时期,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同时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各类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扎实推进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执法行动。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工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宣传工作方案,依托各级宣传文化工作系统,发挥主流媒体和主阵地作用,运用多种方法和途径,大力宣传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义和要求,宣传安全生产各类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好第八次“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2、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道路交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树立行业标兵和模范企业,建立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地,在本行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3、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安全培训“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加强旗县区、市直部门、乡镇(苏木)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按照《乌兰察布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落实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负起各自监管领域的监管责任,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努力形成领导有方、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权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针对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控制指标考核工作。市安委会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按季度通报各地区控制考核目标进度情况,定期组织目标督查及年度工作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一票否决制”和重大事故行政问责制,推动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对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者和责任者。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落实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手段,监督企业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现场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1、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抓手,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方面要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17户井工矿全部实现达标。按照新出台的安全标准化相关规定,对重点监控的32户企业进行专家会诊,提高上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加强2支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建设。按照全市非煤矿山颁布情况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能力,合理划分各救护队的救护范围,监督指导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加强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采购设备严把验收关。加快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实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3、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08〕89号)精神,安监与公安消防部门要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挥平台和联络协商机制,制定重点化园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并抓好落实,为2010年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奠定坚实基础。按照《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年内市政府组织1至2次大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演练,要充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4、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管理,优化整合安全中介资源,择优选用,加强监管。加大 对评价质量和培训质量的控制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通报处罚制度,实施“黑名单”公示及退出机制,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充实市、旗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重点旗县(市、区)要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监站,努力构建“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交通、建设、商务、经济、文化、教育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内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提高履职能力,以适应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2、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外出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3、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自治区11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从工作机制、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4、加强监管队伍廉政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坚决防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27日至3月15日)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大意义,发动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要结合实际,在3月4日之前制定本地、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16日至11月20日)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务求实效。要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将于5月份和8月份分别对各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旗县(市、区)至少组织三次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序推进。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日)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巩固“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认真分析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提出批评,督促改进。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内容,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本地、本行业依法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等;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协作,层层分解责任,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和“打非”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分阶段、有目标地把“安全生产年”的第一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大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等各种主题活动,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措施而导致事故的要公开暴光,实施问责并严肃处理。 (四)做好总结,及时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上报活动进展情况,包括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要将本地、本部门活动实施方案和全年的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4日前和12月1日前报市政府办和市安委办。 联系人:宋志峰武利俊 联系电话:8320157488669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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