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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古巴共和国友好条约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驻古巴特命全权公使李致古巴国外交部部长马照会
敬启者:
关于吾人本日代表贵我两国政府签订之友好条约,兹将中国政府之见解声明如下: (一) 古巴政府将于最短期内制定必要法律,实施第五条之规定,在未制定此项法律前,关于此事之现行法规,暂时继续有效,但此种法规中之规定,如有足以解释为歧视中华民国人民者,对中国人民不得施行。 (二) 本照会及贵部长同一意义之覆照,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得通知修改或废止;如届时双方均未作此项通知,本照会及贵部长覆照应继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废止之六个月后失效。 上述见解,请贵部长予以证实。 兹乘此机会,向贵部长表示最高敬意。此致
古巴共和国外交部长马定内阁下 李迪俊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古巴共和国外交部长马覆中华民国驻古巴国特命全权公使李照会
敬复者:
接准贵公使本日照会内开: “敬启者,关于吾人本日代表贵我两国政府签订之友好条约,兹将中国政府之见解声明如下: “(一) 古巴政府将于最短期内制定必要法律,实施第五条之规定,在未制定此项法律前,关于此事之现行法规,暂时继续有效,但此种法规中之规定,如有足以解释为歧视中华民国人民者,对中国人民不得施行。 (二) 本照会及贵部长同一意义之覆照,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得通知修改或废止,如届时双方均未作此项通知,本照会及贵部长覆照应继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废止之六个月后失效。 “上述见解,请贵部长予以证实。” 本部长兹代表古巴政府,认为此项见解并无错误。 乘此机会,向贵公使重申最高敬意。此覆中华民国驻古巴国特命全权公使李阁下 马定内 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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