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为照会事:准本年八月六日来照,并附送财政部所订外国外交官及领事官等用品免税办法一件,业已阅悉。按此项办法,仅完全适用于大使、公使、代办等,至于使馆官员领事等,仅在其初到任及卸任回国时,方能享有免税待遇。惟该项办法中免税标准项下之“丁”条载明:‘如外国政府之规定与本标准有差别者,应护以同样之待遇。’本公使兹附送已证明之钞件一份,为本国财政部于一千九百二十六年二月六日所订之外交官用品免税规则,内载:“凡外国使馆中各级官员之用品,均予免税,惟以该国家有相互同样之办法者为限。”在施行细则中,因贵国在以前系采同样办法,故亦列入此类。 所以贵国使馆中各员之在德国者,完全享有免税待遇,并非仅在初到任及卸任回国之时。如贵国使馆馆员,以后仍享有此种优待办法,则贵国政府之对于德国使馆馆员之驻在中国者,须保证其享有完全同样待遇,切实施行之必要。本公使兹根据相互平等之原则,除驻在中国之德国大使、公使、代办、及其家属外,所有参议、参赞、随员、陆海军参赞、及其所附属之本国国籍书记官,与下级官员等,凡由外国所来之物品或自用或属于其直系家属者,均请承认其免税。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并希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西历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德国关税公报第九号抄本使馆用品免税令 兹根据纳税令第一○八条第二项,及参议院之同意,特定规则如下: (一) 凡外国驻德大使、公使、代办、临时代办使事、使馆参事、秘书、随员、与海陆军随员及外国事务员、书记员等,凡属其本人或其家属所需用之物件,自外国运入者,概依相互原则,准其免征关税。 (二) 凡物件经由外国运入而依第一条得免征关税者,并得免纳国内税捐。 (三) 凡依第一第二条得免征税之物件,须寄与该条所指之人员,并提出大使、公使、代办、或临时代办使事,盖有官印之证书,书中应声明所寄物之详数标记与内容,而确为收受物件之本人或其家属所需用者。 此等物件至所达地后,不必经局员细验,便得放行。 (四) 一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颁关税法令第六条第四号中所载货物迁徒免税办法,及一八六九年七月一日所颁联邦法令中所使关于暂时免税办法,不因本令之第一条至第三条而生变化。 一九二六年二月六日柏林 财政部长欧恩司脱兹为实施本令起见,特依国际相互原则制定条例如左: (一) 依本令第一条第一项凡物件为本人或其家属所需用而由外国运入者,对于下列诸人,得免征关税。 (甲) 各外国所遣大使、公使、代办、以及临时代办使事。瑞典代办使事,不在此例,又瑞典公使家属仅于初次来德时所携之物件,得免征税。又乌拉圭仅使馆首领本人所用之物件,得免征税。 (乙) 使馆参事、秘书、随员、以及海陆军随员。 (子) 完全免税:埃及、阿富汗、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智利之海陆军随员除外) 、中国、哥斯大黎加、丹麦、厄瓜多尔、哀斯脱兰、宏都拉斯、义大利、日本、巨哥斯拉夫、来脱兰、拉陶宛、墨西哥、尼加拉瓜、和兰、那威、巴拿马、波斯、秘鲁、波兰 (粮食除外) ,但寓所设备各物,于任命或迁徒之日起,计在六个月内,得免征税,此期可延长至一年,罗马尼亚、萨尔瓦多、暹罗、西班牙、匈牙利、维埃联邦共和国、委内瑞拉、北美合众国; (丑) 不得免税:土耳其、瓜地玛拉; (寅) 免税仅限于名人到任时所携带之物件:布加利亚、智利 (海陆随员) 、古巴、独密甘共和国、芬兰、法国、希腊、英国、包括印度、坎拿大各殖民地保护国在内、奥国、巴拉圭、葡萄牙、瑞典、瑞士; (卯) 其他各国在寅项所称物件及一切衣服并得免税。 (丙) 事务员及书记员: (子) 中国、哥斯大黎加、厄瓜多尔、日本、立陶宛、波斯及匈牙利; (丑) 卢森堡、那威、暹罗,仅限于事务员; (寅) 希腊、捷克斯拉,仅限于书记员; (卯) 埃及、比利时、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和兰、委内瑞拉、仅限于书记员。 (丁) 此外诸国之事务员、书记员,均不得免税。 (二) 国内征税,依本令第二条所定,在未有他种规定之前,悉得蠲免,惟须依照本条例第一条以及本令第一条第二项为业经容许免征关税者。 (三) 关税征收令中第二章第九条应即删去。 一九二六年二月六日 此项抄本与余所存原本相符,兹特证明无误。 一九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北平德国使馆 (二) 王部长复德公使卜尔熙照会 (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照会事:准十月十一日 来照,请承认驻华德国外交官等用品免税各节,业经阅悉。查中德两国外交官等所用物品进出口应行免税办法, 贵国政府既拟根据相互主义之原则,继续办理,本国政府甚愿赞同。兹特声明相互待遇办法如左: (一) 中德两国派驻之大使、公使、代办、临时代办使事、暨总领事、领事之自用或其眷属所用之物品,以及各该使领馆之公用物品,均应免税。 (二) 中德两国派遣之使馆内各级馆员 (包括事务员及书记员在内) 之自用或其眷属所用之物品,均优予待遇,一律免税。 (三) 第二项内所称各级馆员,关于迁居及携带用品,均准免税。但寓所设备各物,于初到任或迁屋之日起算,在六个月内,得免征税,此期可延长至一年。 (四) 以上免税物品,应先事开具官职、姓名、及物品名色、件数、进出口地点详细清单,通知外交部转行主管机关,以便饬关照办。 以上办法四项,相应照请贵公使查照并见覆可也。须至照会者。 (三) 德公使卜尔熙致王部长照会 (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照会事:准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照会内称:“中德两国外交官等所用物品进出口应行免税办法,根据相互主义之原则办理,国民政府甚表赞同。”等因;本公使查案一九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本国财政部公布条例,德国政府对于在德国各领事署之外国人员暨其家属所有自用或消耗物品,直接由外国运入者,均予以免税,惟以派遣国承允相互待遇为限。兹特将此项条例,随文送阅,本公使希贵国政府赞成,将相互待遇在此项人员之范围加以扩张。兹为中德两国外交官及领事官员等用品免税办法,根据相互待遇,用换照手续终极办理起见,特此另备照会,同时奉上,即请贵部长查照,予以证实,并希 见复。须至照会者。 附本国财政部公布之条例一件 (略) 西历一九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四) 德公使卜尔熙致王部长照会 (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照会事:本公使应请贵部长证实下列之事项:如大德国政府对于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所派之大使、公使、代办公使、并以次之参议、参赞、随员、并陆海军随员、及其所派遣之中国使馆各级馆员、其各员之家属、又在德国领事署之外国人员、及其家属所有一切自用或消耗物品,自外国输入者,一律免税。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依据相互待遇之规定,对于德国在中国之大使、公使、代办公使、并以次之参议、参赞、随员、并陆海军随员、及其所派遣之使馆各级馆员、其各员之家属、又在中国境内领事署之外国人员、及其家属所有自用或消耗物品,自外国人输入者,予以同样之待遇,又上项所开各员及家属之迁居携带用品,亦照此办理,又使领馆公用物品,亦一体办理。相应照会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西历一九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五) 王部长复德公使卜尔熙照会 (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为照覆事:接准一月二十七日 照称:“本公使应请贵部长证实下列之事项:如大德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所派之大使、公使、代办公使、并以次之参议、参赞、随员、并陆海军随员、及其所派遣之中国使馆各级馆员、其各员之家属、又在德国领事署之外国人员、及其家属所有一切自用或消耗物品,自外国输入者,一律免税。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依据相互待遇之规定,对于德国在中国之大使、公使、代办公使、并以次之参议、参赞、随员并陆海军随员、及其所派遣之使馆各级馆员、其各员之家属、又在中国境内领事署之外国人员、及其家属所有自用或消耗物品,自外国输入者,予以同样之待遇。又上项所开各员及家属之迁居携带用品,亦照此办理,又使领馆公用物品,亦一体办理。”等因;本部长业经阅悉。对于来照所开各节,可予赞同。除咨行财政部备案外,相应照覆 贵公使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