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准一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略,具已阅悉。查敝国政府根据最严格之相互主义,对于驻在罗马之外交人员,如公使、参议、秘书、武官随员、商务随员等之一切物件,概予以外交免税权。现驻罗马中国使馆馆员,享受此项特权,截至本年八月止。又准领袖公使转来略称:“此后外交官免税权,衹限于各使馆馆长,其他馆员一概除外。”等语;敝国根据相互主义,对于罗马中国使馆,亦采同样办法。 贵国如愿根据相互主义,对于驻华义国使馆馆员之一切物件,予以外交免税权,则敝国亦可照办。故敝馆甚望贵部恢复原来办法,训饬准许驻华义国使馆馆员,仍旧享受外交免税权,敝馆即行转知罗马,俾相互原则,得施诸驻义中国使馆馆员。企候见覆,先行布谢。 西历一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 外交部复义国代办节略 (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准本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节略称:“本国政府对于驻在罗马之外交人员如公使、参议、秘书、武官随员、商务随员等一切物件,概予以外交免税权。中国如愿根据相互主义,对于驻华义国使馆馆员之一切物件,予以外交免税权,则本国对于驻义中国使馆馆员,亦可照办。”等因;具已阅悉。查此项相互办法,本国政府自表赞同。除咨财政部饬令海关遵照办理外,应请贵代办查照,转达贵国政府,对于驻义中国使馆馆员,予以同样之待遇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