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迳启者:关于中日两国订立外交官领事官相互免税办法一事,前曾迭准。 贵大使馆与本部交换意见在案。兹根据相互主义之原则,拟就中日外交官领事官用品相互免税办法六款如左: 一本办法内关于各项免税优遇给予之规定,完全根据相互主义之原则办理。 二大使及与此同等之使节之自用物品及大使馆公用物品,应予免税。 三大使馆馆员之自用物品及领事馆之公用物品应予免税。 前项所称大使馆馆员,在中华民国驻日本大使馆,为大使馆参事、秘书、随员、商务参事、商务秘书、陆海军武官、助理武官。在日本驻中华民国大使馆,为大使馆参事官、书记官、外交官补、商务参事官、商务书记官、通译官、电信官、理事官、陆海军武官、陆海军武官补助官、财务官。 四领事及领事馆馆员之自用物品,在可能范围内,应予以免税之便利。 前项所称领事及领事馆馆员,在中华民国驻日本领事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随习领事。在日本驻中华民国领事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官补。 五以上各项免税物品之输入,应分别依照两国国内法规定之手续办理。 六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二十五年、日本帝国昭和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日本帝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川越阁下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日使覆照系日文,内容与此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