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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秘鲁关于华侨旧客回秘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利玛一九四一年六月十日第 6-11/15号

公使阁下:
关于本国政府因欲解除旅秘华籍旧客回秘办法废止后所引起之局势事,本部长兹依照与 贵公使关于该问题所举行之谈话,谨声述秘鲁政府向 贵国政府建议管理办法如下: 一现在居留秘鲁之华侨,如欲回华,除护照外,应领具两联式身份证明书,此项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各节: (a) 号数, (b) 姓名, (c) 年岁, (d) 身量, (e) 曾否结婚及子女数目, (f) 正侧面相片, (g) 签字, (h) 指模, (i) 来秘日期, (j) 居留地点, (k) 街名门牌号数, (l) 职业, (m) 工作厂店字号, (n) 居留证号数, (o) 居留证发给日期, (p) 中国领事签字。 中国领事管应备上述身份证明之存根,此存根内须载明所有证明书上所注各事项。 身份证明书须用西班牙文字,使用保险纸料,附粘相片,用蜈蚣钉钉就,加盖干印。 二上述两联证明书应由中国使馆送往秘外部,一俟原人前往秘外部呈验护照时,再行一同由该部移民司长签证,并须于护照及证明书上按例分别注明出境日期,且在证明书上加注一年内准予回秘之许可字样,以上手续办妥后,即将护照及证明书之正联交与原人携带,其副联即由移民司保存备查。 三华侨如欲回秘,须亲往搭船之海埠秘鲁领事馆出示回华护照及准予回秘之身份证明书,一俟查明证件符合及要求签证系在准予回秘有效限期内,则秘鲁领事应即将原照签证,同时用飞邮通知秘外部将查对持照人应报事件及所定回秘航路一并呈报。 持照人尤须在回秘限期未满前登轮,且须在满期后三个月以内抵秘,否则作为无效。 四华侨抵介休时,即将所持证件逐一查明,如属符合在各限期内者,则准予登岸,如查有不符或对于证件发生疑问时,则令该客上岸迳赴介休警署居留,其证件即送秘外部以待解决。 设若该证件确查出不符时,该原客应由驻秘鲁中国使馆切实负责遣送回华,其回秘有效期限已过者,亦照此办理。 五华侨按照上述办法准予登岸后,其护照及身份证明书应即注销作废,并将护照交还驻利玛中国使馆,其证明书则由秘外部移民司归档。 六华客之回秘,因须按照上述手续办理之故,只限介休海埠为唯一入秘地点。 七所有一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离秘之华人旧客,如欲回秘,须呈请驻利玛中国使馆转向秘外部请求许可,而秘外部将先编定各人请求案卷,如查明请求人确曾在秘居留时,即准予回秘,由该部部令发表之。 八曾与现在居留秘鲁之华侨结婚之华妇及其未满十岁之子女,如欲来秘,得依照前条规定同样办理之。 九华侨回秘期限,在本办法第二条已定为一年,惟可准予展限一年,一切手续仍按照本办法上述各条办理之。 上述办法一俟 贵公使表示接受时,本部长当即颁布命令立予施行。 本部长顺向 贵公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秘鲁特命全权公使李骏阁下 索尔夫母鲁 (签字) (二) 中国驻秘鲁公使致秘鲁外长照会 利玛一九四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一一号
部长阁下:
关于 贵国政府拟解除旅秘华籍旧客回秘办法废止后所引起之局势,并依照关于该问题所举行之谈话,向本国政府建议管理办法事,本月十日第 6-11/15号 本公使兹以本国政府名义向贵部长表示对于该管理办法所拟定之条款乐予接受,并盼颁布命令于最短期间付之实施。 本公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秘鲁外交部长索尔夫母鲁博士阁下 李骏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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