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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滇缅南段界务换文(附共同开发炉房矿产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案查 贵大使前任曾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与彼时本部部长签订换文,规定负有查明滇缅南段未定界责任之勘界委员会之任务大纲,同日并签订包含附加谅解之换文在案。 共同勘界委员会嗣经正式成立,并依照任务大纲呈送报告于双方政府,该委员会查勘所得条约线之修改问题,亦经中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暨缅甸政府 (按即印度政府之继承者) 依照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附加谅解之规定共同协商。 本部长兹特通知 贵大使,中国政府同意将下列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叙述之界线: ‘界线起自北段已定界九十七号界椿所在地,南怕河与南定河会流处,溯南定河而上约三英里至邦威村邻近一点,即南定河左岸河边山小上,曾经中英委员会于光绪二十五年 (一八九九年) 间垒立一号石堆之处。界线即循此小山大致南行至户板孟定间道路横过此小山处之二号石堆,以达来兴山顶 (一三六六) 之三号石堆。界线继循南大河包括南来夏河 (又名恭猛河此河为南大河支流经过一天然桥汇入该河) 流域与蛮卡河及小南滚河 (又名黑河) 流域之分水岭至二三六○山 (约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七分十四秒北纬二十三度二十一分四十秒) 。界线由此沿南板河 (又名金河) 最近之支流而下(其源在二三○三山之西约半英里) ,并循南板河至此河与大南滚 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零三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四分四十八秒) 。界线即沿大南滚河而下,至该河与其左岸一支流交会处,约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九分五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三分二十秒;然后此线即溯该支流而上至其源头,续向东南行达一山脊,沿此山脊而至一九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分五十八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分四十二秒) ;再沿此山脊南行至一七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分二十七秒北纬二十三度七分二十五秒) ,界线由此沿大南滚河与南屯河流域之分水岭大致向东行直至二一七九山之南约一英里与湄潞二江分水岭相遇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六分二十三秒) 。然后界线循湄潞二江分水岭大致先东行至二一七八山之南,再大致南行经二一四六山以达一九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十四分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 。界线由此沿南马河流域与南卡蓝河 (又名库杏河) 暨南卡镐河 (又名南项河) 流域之分水岭先向西南继向西最后向西北行至一五二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六分四十三秒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四十三秒) ;继顺南卡镐河最近之支流而下,并沿此河行至其右岸与一支流交会处约在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分五十二秒。界线即溯此支流向西与西南行至其源头并越过以二一八○山为最高峰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四分三十八秒北纬二十二度四十八分三十七秒) 之山脊,经最直接路线至南洒克河最近支流之源头,并即顺该河流而下至其与南徐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十八分四十二秒北纬二十二度四十四分十八秒) ;然后沿南徐河下至此河与南卡江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三分二十秒北纬二十二度三十五分十秒) ,再沿南卡江下行至南段已定界一号界桩。’ 附送勘界委员会地图一份,上述界线在该图上以红色线标明之。 兹应请 贵大使证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与缅甸政府对于上述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界线,表示同意。相应照请贵大使查照见复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卡尔爵士阁下 王宠惠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年六月十八日 (二) 英大使卡尔爵士复王部长照会 接准本日 贵部长照会内开: “案查贵大使前任曾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与彼时本部部长签订换文,规定负有查明滇缅南段未定界责任之勘界委员会之任务大纲,同日并签订包含附加谅解之换文在案。 共同勘界委员会嗣经正式成立,并依照任务大纲呈送报告于双方政府,该委员会查勘所得条约线之修改问题,亦经中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暨缅甸政府 (按即印度政府之继承者) 依照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附加谅解之规定共同协商。 本部长兹特通知贵大使,中国政府同意将下列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叙述之界线: ‘界线起自北段已定界九十七号界椿所在地,南怕河与南定河会流处,溯南定河而上约三英里至邦威村邻近一点,即南定河左岸河边山小上,曾经中英委员会于光绪二十五年 (一八九九年) 间垒立一号石堆之处。界线即循此小山大致南行至户板孟定间道路横过此小山处之二号石堆,以达来兴山顶 (一三六六) 之三号石堆。界线继循南大河包括南来夏河 (又名恭猛河此河为南大河支流经过一天然桥汇入该河) 流域与蛮卡河及小南滚河 (又名黑河) 流域之分水岭至二三六○山 (约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七分十四秒北纬二十三度二十一分四十秒) 。界线由此沿南板河 (又名金河) 最近之支流而下(其源在二三○三山之西约半英里) ,并循南板河至此河与大南滚 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零三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四分四十八秒) 。界线即沿大南滚河而下,至该河与其左岸一支流交会处,约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九分五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三分二十秒;然后此线即溯该支流而上至其源头,续向东南行达一山脊,沿此山脊而至一九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分五十八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分四十二秒) ;再沿此山脊南行至一七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分二十七秒北纬二十三度七分二十五秒) ,界线由此沿大南滚河与南屯河流域之分水岭大致向东行直至二一七九山之南约一英里与潞湄二江分水岭相遇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六分二十三秒) 。然后界线循潞湄二江分水岭大致先东行至二一七八山之南,再大致南行经二一四六山以达一九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十四分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 。界线由此沿南马河流域与南卡蓝河 (又名库杏河) 暨南卡镐河 (又名南项河) 流域之分水岭先向西南继向西最后向西北行至一五二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六分四十三秒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四十三秒) ;继顺南卡镐河最近之支流而下,并沿此河行至其右岸与一支流交会处约在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分五十二秒。界线即溯此支流向西与西南行至其源头并越过以二一八○山为最高峰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四分三十八秒北纬二十二度四十八分三十七秒) 之山脊。经最直接路线至南洒克河最近支流之源头,并即顺该河流而下至其与南徐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十八分四十二秒北纬二十二度四十四分十八秒) ;然后沿南徐河下至此河与南卡江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三分二十秒北纬二十二度三十五分十秒) ,再沿南卡江下行至南段已定界一号界桩。’ 附送勘界委员会地图一份,上述界线在该图上以红色线标明之。 兹应请贵大使证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与缅甸政府对于上述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界线,表示同意。相应照请贵大使查照见复为荷。” 等由,准此。关于上述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界线,本大使证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为本身并代表缅甸政府表示同意。 相应照复即请 贵部长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阁下 卡尔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年 六月十八日 西历一九四一年 (三) 英大使卡尔爵士致王部长照会 关于滇缅南段界线之决定,贵我两方经于本日签订换文在案,本大使兹由缅闽政府授权通知 贵国政府。缅甸政府为表示善意起见,愿意允许中国方面参加英国行家在炉房山脊东面斜坡所经营之任何矿产企业,但在此类企业中之中国投资不得超过每一企业资本总额之百分之四十九。 上述区域,即附图所示包括于红线范围以内者,其界线如下: 界线由二三○四山顶起,循山脊至炉房营盘山巅 (二○二五) ,再循山脊至蛮相村,然后顺山脊东南下行迄南一河相连处,复溯南一河河流而上至二三○四山峰下之发源处以达三三○四山巅。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国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阁下 卡尔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年 六月十八日 西历一九四一年 (四) 王部长复英大使卡尔爵士照会 迳复者:接准 贵大使本日照会内开: ‘关于滇缅南段界线之决定,贵我两方经于本日签订换文在案,本大使兹由缅闽政府授权通知贵国政府,缅甸政府为表示善意起见,愿意允许中国方面参加英国行家在炉房山脊东面斜坡所经营之任何矿产企业,但在此类企业中之中国投资不得超过每一企业资本总额之百分之四十九。 上述区域,即附图所示包括于红线范围以内者,其界线如下: 界线由二三○四山顶起,循山脊至炉房营盘山巅 (二○二五) ,再循山脊至蛮相村,然后顺山脊东南下行迄南一河相连处,复溯南一河河流而上至二三○四山峰下之发源处以达三三○四山巅。 等由;准此。本部长兹请贵大使转达缅甸政府,中国政府对此种善意表示,至为欣感。相应照复,即请贵大使查照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卡尔爵士阁下 王宠惠 (阁下) 中华民国三十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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