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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续借刘公岛房屋便利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会 (译文) 迳启者:查关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威海卫湾之刘公岛内房屋数所及便利数项借与英国政府一事,一九三○年四月十八日所订及同年十月一日互换批准之协定第一条规定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允将威海卫湾之刘公岛内房屋数所及便利数项如附件所列举,借与英国政府作为英国海军消夏养痾之用,以十年为期,期满后,经两国政府同意,得适用原条件或适用其他经两国政府同意议定之条件续借,借期终止时,所有地亩房屋等,一并归还国民政府”本大使兹奉本国外交部长命声述:英国政府拟实行该协定第一条关于续借条款之规定,并提议该项借用自一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在原条件之下展期十年,十年到期之后,该项借用仍继续有效,但缔约国政府任何一方有权提出借用终了之通知,自该通知提出一年以后,该项借用即行失效。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如对此项提议可予同意,兹特建议本照会暨贵部长复照,应视为构成两国政府关于此事之协定,相应照请查照见复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阁下 卡尔 (签字)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二)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宠惠博士致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卡尔爵士照会
迳复者:
接准 贵大使本日照会内开: “迳启者:查关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威海卫湾之刘公岛内房屋数所及便利数项借与英国政府一事,一九三○年四月十八日所订及同年十月一日互换批准之协定第一条规定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允将威海卫湾之刘公岛内房屋数所及便利数项如附件所列举,借与英国政府作为英国海军消夏养痾之用,以十年为期,期满后,经两国政府同意,得适用原条件或适用其他经两国政府同意议定之条件续借,借款终止时,所有地亩房屋等,一并归还国民政府。’本大使兹奉本国外交部长命声述:英国政府拟实行该协定第一条关于续借条款之规定,并提议该项借用,自一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在原条件之下展期十年,十年到期之后,该项借用仍继续有效,但缔约国政府任何一方有权提出借用终了之通知,自该通知提出一年以后,该项借用,即行失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如对此项提议可予同意,兹特建议本照会暨贵部长复照应视为构成两国政府关于此事之协定。” 等由,准此,本部长兹声述中国政府对于上开提议,予以同意,并认可贵大使来照暨本复照应视为构成两国政府关于此事之协定。相应复请查照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卡尔爵士阁下 王宠惠 (印)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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