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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领事人员用品相互免税办法换文(译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为照会事:关于澳大利亚派 Mr. V.G. Bowden为驻华商务专员及Arthur L.Nutt 为驻华商务副专员一事,前准贵部前任部长上年七月三日及八月二十日两次。 来照在案。兹接本国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来文,请将开明该政府对于驻在澳大利亚各国领事人员及各国商务专员,皆限于其所代表国之人民者,包括中国领事人员在内,给予优待之说明书一份,转送贵部长查阅。按本国在澳大利亚政府之意,认为关于海关免税事项,所有澳大利亚商务专员,应给予其在各外国与现送说明书所开驻澳大利亚领事人员之免税待遇一律相等。至相互问题,则中国驻澳大利亚领事人员,除名誉领事外,在到任以后,无论何时输入之一切自用物品,目下实际均从优予以完全免税也 (见附件 (1)之 (B) )是以本代办应行声明,本国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甚望转行主管各机关以澳大利亚只派有驻沪商务专员 Mr. V.G. Bowden及驻沪商务副专员 Arthur L.Nutt二员,为其在华代表,即希对于该二员予以与现送说明书所开驻澳大利亚中国领事人员,享受相等之优待为荷。须至照会者。

(二)张部长复英代办贺武照会
(中文一件) 迳启者:准本年七月二十日 贵代办来照,希望对于澳大利亚驻沪商务专员输入自用物品按照相互原则准予免税一节,业经阅悉。经咨准财政部复称:“查澳大利亚政府对于我国驻澳领事人员自用物品,既无论何时,均予以免税待遇,按照相互原则,我国对于英代办所请给予澳大利亚商务专员以同样待遇一节,自应照允,惟该项免税物品,应一律按照驻在本国外交官及领事官等用品免税办理第二项“甲”“乙”两项规定办法办理。”等因;相应检同前项免税办法一份,照请贵代办查照办理可也。 本部长顺向贵代办重表敬意。 此致
英吉利国驻华代办使事贺武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驻在本国外交官及领事官等用品免税办法
一免税标准 (甲) 驻在本国之各国外交官如大使、公使、代办等之官用物品及自用物品,并其直属家属之自用物品,均准免税。 (乙) 驻在本国之外国使馆馆员如秘书随员海陆军参赞等于初到任及及回国时所带之自用品均准免税。 (丙) 驻在本国之外国总领事或与领事同等之商务委员等之官用品并其初到任及回国时所带之自用品,亦准免税。 (丁) 各国对于本国驻外大使、公使、代办以及使馆馆员领事、商务委员等所带之官用自用物品,如定有限制免税或自由进口之各项规定,与本标准有差别者,其驻在本国之外交官领事官等之官用自用物品应查照各该国办法予以同样之待遇。 二免税办法 (甲) 上列外交官等之官用自用物品应准免税者,均应由外交部开具官职姓名及物品名色件数与进出口地点详细清单转咨财政部核饬海关遵办。 (乙) 海关如尚未奉到财政部部饬遇有上列外交官等官用或自用物品到关请求放行时,验明其国书或他项公文书,得先照上项规定仍免税放行,以呈请财政部核准为定。 (丙) 各关于每次放行上列外交官官用或自用物品,应将其官职姓名物品名色件数免税数目及所乘船名并到埠日期,详细登载按季列表呈报财政部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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