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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领事官等用品相互免税办法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英公使贾德干致汪兼署部长照会
为照会事:关于派 Mr.C.S. Bissett为加拿大政府华北商务专员驻札天津一事,前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照达,并准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照达,并准本年一月二十二日 照复各在案。兹奉本国外部大臣训令,嘱为转请贵部长对于本国在加拿大政府所公布之税则第七○六项,及依据该税则所制定之章程,予以注意。盖此项章程规定,所有驻在加拿大之各总领事系为其所代表国之人民,并不作任何其他营业或业务者,其所带之行李及其他物品,得依据相互原则,享受免验及免税关税及其他各税输入之利益,至随时输入其自用及其眷属所用之物品,亦得受免税入口利益。更除总领事外,其他身份各级领事者,于初到任时,其物品亦得免验免税焉。本国在加拿大政府认为关于海关免税事项,所有加拿大各商务专员,应给予其在各外国与上述驻加拿大总领事之免税待遇,一律相等,至相互问题,则中国驻加拿大总领事随时输入其自用物品,均于完全免税也。是以应请转行主管各机关,对于现任加拿大驻津商务专员职务之 Mr.C.S. Bissett及现暂缺员之加拿大驻沪商务专员所有输入之自用物品,随时予以完全免税为荷。须至照会者。
西历一九三五年三月三十日
二汪兼署外交部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为照复事:关于希望对于加拿大驻津沪商务专员输入自用物品免税一事,准本年三月三十日 贵公使来照,业已阅悉。咨准财政部复称:“我国驻加领事,加政府既予以免税待遇,嗣后坎拿大驻津沪商务专员输入自用物品,自可按照相互原则,准如英国公使所请,给予同样待遇,该项免税物品,应一律按照驻在本国外交官领事官等用品免税办法第二项“甲”“乙”两项规定办法办理”等因;相应照复 贵公使查照办理可也。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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