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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订立甲乙两种附表之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兹依照下列各换文所载之规定: (一) 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中法规定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内所附同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与法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互换之照会; (二) 一九三三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五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与法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关于来自越南白煤入口征税事项互换之照会; (三) 一九三五年五月四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与法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关于乙种附表内前五项货物,以中国现行国定税则,替代一九二九年税则事项互换之照会。 订立甲乙两种附表如左: 甲种附表 第一部凡来自云南、广西及广东之下列中国货物,输入法属越南时,如直接运入或持有直接提货单者,应享受最低税率: 第九号之一部绵羊。 第十七号之一部火腿。 第二十一及二十二号生皮,皮货。 第二十五号之一部猪鬃。 第三三号蜡。 第六十一号之一部麝香。 第六十七号牛羊角。 第七十七号之一部中国面条。 第八十三号山薯。 第八十四号甲及乙桌上用之鲜果。 第八十五号桌上用之干果。 第一四二号之 (二) 粗制、纤细、去皮及卷的火麻。 已梳火麻。 第一四三号麻。 第一七五号及第一七五大理石,白石。 号之 (二) 第二二二号之一部铅矿砂,生铅块,含锑或不含锑之铅、锭、条片。 第二二三号之一部纯或与他种金属混合之锡块、锭、片。 第○三八一号之一部 (五) 以菊属植物制成之杀虫剂。 第二九九号之一部中国墨。 第三一六号之一部中越医药习用之药品。 第三三○号之一部神香及香末。 第三四七号 (甲) 及 (乙) 磁器。 第三七九号及第三八○生丝。 号之一 第四六一号之一部非装饰之机制纸或纸版,及手工纸或纸版, (纸烟纸,格子纸,纸或纸版制之物品,印报或印书用纸除外。)装饰纸或纸板 (印报或印书用之纸除外。) 第四七六号 (甲) 及 (乙) 已硝皮。 第六四三号扇 第六四四号 (二) 之一写字笔。 部 第二部下列各种中国货物输入法属越南时, 如直接运入或持有直接提货单者,应享受最低税率: 第九九号胡椒。 第一○○号辣椒。 第一○二号肉桂。 第一○四号连壳及无壳肉豆蔻。 第一○六号丁香。 第一○八号茶叶。 第四五九号之一部纯粹丝织品。 纯粹丝织项巾。 纯粹丝织绉纱。 纯粹丝网。 纯粹丝花边。 乙种附表 在现行中国国定税则,对于下开前五项货物之税率未予增加,暨一九三三年九月五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长致法国公使照会内所定关于下开最后一项货物之税率,未予更改之时期以内,甲表所列,中国货物输入法属越南时,应享受最低税率;但上述之下开各项货物,无论韦自法国或韦自法属越南,须以由越南直接运入云南、广西、广东,或由越南运入云南、广西、广东时持有直接提货单者为限。 第三四六号至第三四八号豆蔻,砂仁。 第三五三号肉桂。 第五六七号之一部未硝皮货。 (山羊皮、绵羊皮,狼皮除外。) 第六○一号 (丙) 木制家具。 第六一五号之一部空玻璃瓶。 第六○三号 (甲) 炭质成分与挥发物成分之比例 (燃率) 在五或以上之无烟白煤。 本议定书用中法文缮写,两国文字,详经校阅。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五月四日、西历一九三五年五月四日订于南京 汪兆铭 (印) 韦礼德 (印) 附件一

声明书
中国政府声明:将来并不采取任何办法,其目的在于禁止法属越南韦米输入云南、广西、广东三省,或限制其输入之数量,此项声明,自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专约实行之日起,以两年为期,期满后,得予废止,惟须于三个月之前预行通知。 凡越南韦米,由法属越南输入上载三省者,其入口税为每百公斤收税一.五○金单位,自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专约实行之日起,仅以两年为期。 中国政府又声明:对于法属越南出韦之米、洋灰、干鱼及咸鱼所征收之进口税,不高出于韦自任何他国同样物品所应纳之进口税。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四日 汪兆铭 (印)
附件二
甲法公使韦礼德致汪兼署部长照会
大法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韦礼德为照会事:查中国政府对于一切外煤入口,包括越南白煤在内,近已增加税率, 本公使兹特奉告 贵部长,当吾人最近会谈之时,曾约定将越韦白煤 (吾人对于此项白煤之定义,业已意见一致) ,列入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专约所载之乙种附表,对于该项货物入口时,所征之税率,不能高出于一九三二年税则之税率,即每吨为○.八九金单位。 贵部长当知如将一九三二年时之税率予以增加,则现在之谈判进行上必受重大之阻碍,而甲乙两种附表,恐亦难于得到 贵我两国政府所预望之同意。 职是之故,用请 贵部长向本公使证实:一俟关于两种附表之协定签订,专约实施之时,对于白煤,即炭质成分与挥发物成分之比例 (燃率) ,在五或以上者,所征收之入口税,不得高出于每吨○.八九金单位,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韦礼德 (印) 西历一九三三年九月二日
乙汪兼署部长复法公使韦礼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兼署外交部长江为照复事:关于白煤入口税一事,准贵公使一九三三年九月二日照会,业经阅悉。 兹奉答 贵公使,一俟关于现在谈判中之两种附表之协定签订,专约实施之时,对于白煤,即炭质成分与挥发物成分之比例 (燃率) ,在五或以上者,所征收之入口税,不高出于每吨○.八九金单位。相应照复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韦礼德。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三
甲汪兼署部长致法公使韦礼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兼署外交部长汪为照会事:前迭次会商成立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专约附件一内所载甲乙两种附件表时,彼此业已了解,乙种附表内开前五项之货物,其应适用之税则,为中国现行国定税则,并不根据一九二九年中国国定税则办理。相应照请 贵公使查照证实,对于上开各节,表示同意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韦礼德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五月四日
乙法公使韦礼德复汪兼署部长照会
大法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韦礼德为照复事: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开:“前迭次会商成立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专约附件一内所载甲乙两种附表时,彼此业已了解,乙种附表内开前五项之货物,其应适用之税则,为中国现行国家税则,并不根据一九二九年中国国定税则办理。”等因。查本公使对于来照所开各节,表示同意。 相应照复 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韦礼德 (印) 西历一九三五年五月四日
附件四
甲汪兼署部长致法公使韦礼德照会
大中华民国兼署外交部长汪为照会事:前迭次会商成立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所订专约附件一内载甲乙两种附表时,彼此业已了解,该项专约及其所有一切附件,在互换批准后,应即予以实行,相应照请贵公使查照证实,对于上开各节,表示同意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韦礼德。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五月四日
乙法公使韦礼德复汪兼署部长照会
大法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韦礼德为照复事: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开:“前迭次会商成立一九三○年五月十六日所订专约附件一内载甲乙两种附表时,彼此对已了解,该项专约及其所有一切附件,在互换批准后,应即予以实行。”等因。查本公使对于来照所开各节,表示同意。相应照复 贵部来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韦礼德 (印) 西历一九三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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