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贾为照会事:关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本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他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关系政府之考量。本公使现请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签字)
西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二)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兼署外交部长汪为照复事:接准本日贵公使照会内开:
“关于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他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关系政府之考量。本公使现请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关于奉命调查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本部长声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于有关该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如上述之任务大纲,亦可接受。相应照复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
(三) 英公使贾德干致汪兼署部长照会 (译文)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贾为照会事: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定中。在此项新协定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之附加谅解。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印)
西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四)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签署外交部长汪为照复事:案准本日
贵公使照会内开:“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定中。在此项新协定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之附加谅解。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查上述谅解,本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予以证实。相应复照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