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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外交官用品相互免税办法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为照会事:本公使兹奉本国政府训令,向贵部长提议,西班牙政府愿从今后对于 中国驻西国使馆馆员所有自用物品进出口,一律免税,并不以初到任或回国时为限。希望中国政府对于西班牙驻华使馆馆员所有自用物品,亦予以同样待遇。 相应照会 贵部长查照见复可也。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西历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一日 嘎利德 (签字)

(二)罗部长复西班牙公使嘎利德照会 (二十二年四月十九日)
为照复事:准 贵公使照称:“兹奉本国政府训令,向贵部长提议,西班牙政府愿从今后对于中国驻西国使馆馆员所有自用物品进出口,一律免税,并不以初到任或回国时为限。希望中国政府,对于西班牙驻华使馆馆员所有自用物品,亦予以同样待遇,希查照见复。”等因:业经阅悉。本部长愿表赞同,相应照复 贵公使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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