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照会事:前准贵部长上年八月三十一日来照,“以外交官及领事官等用品免税,中国政府愿予以完全相互之待遇。”等因在案。本国政府愿请贵国政府允准驻华本国领事官在其正式驻扎中国时期之内,亦得享受自由进口之特权。是以本国政府,按照本国外交部于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致贵国驻美暂行代理公使公文内所开之条款,业已设法给予驻扎本国中国领事官自由进口之特权。相应抄录该项公文,照请贵部长查照,希即订定相互待遇之办法,允准驻华本国领事官及其家属享用品进口免税之待遇为荷。须至照会者。 附抄件
中华民国十九年
十月三十一日
西历一九三○年
附美国外交部长致驻美代办容揆节略 (译文)
(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查驻华外交官及领事官等用品免税办法第一款“丁”项,有下列之规定:
“各国对于本国驻外大使、公使、代办,以及使馆馆员、领事、商务委员所带之官用自用物品,如定有限制免税,或自由进口之各项规定,与本标准有差别者,其驻在本国之外交官领事官等之官用自用物品,应查照各该国办法,予以同样之待遇。”
中国外交部部长应驻华美国公使之请求,解释该项之意义如下:各国关于外交官领事官之关税待遇如较优于中国,则中国政府亦将予以同样之待遇。美国政府希望驻美国领事官,在其正式驻任期内,得享受进口免税特权之待遇。本部长乐为奉告者,经过主管机关会商后,驻美中国领事官 (属中国国籍而不兼营他业者) 及其家属,除本已享受于到任及出外回任时之免税待遇外,自即日起,在其正式驻任时期,所有进口自用物品,除违禁物品外,每次经中国使馆声请后,美国政府亦一律给予免税之待遇。
须至照会者。
(二) 王部长复美公使詹森照会
十九月十一月十一日
为照复事:接准本年十月三十一日来照,以“按照本年九月二十九日美国外交部致中国驻美暂行代理公使公文内所开条款,美国政府已设法给予驻在美国中国领事官用品自由进口之特权,相应照请查照,订定相互待遇办法,允准驻华美国领事官及其家属享受用品进口免税待遇。”等因;查是项相互待遇办法,本部长完全赞同,业已咨请财政部转饬各关,以后对于驻华美国领事官 (美国国籍不兼他项职业) 及其家属,在其正式驻扎中国时期之内,所有进口自用物品除违禁品外,每次经美国公使馆声请时,一律免税验收。相应照复
贵公使查照,并烦转请
贵国政府将所愿给予驻美中国领事官之此项特权,亦即时实施为荷。
(三) 美公使詹森致王长照会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照会事:接准
贵部长于本年十一月十一日照复,关于驻华本国领事官及驻美中国领事官用品进口相互免税之待遇一事,业经阅悉。查驻扎本国之中国领事官享受此项用品自由进口免税待遇,已于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实行。相应照会贵部长查照,希即转行该管长官知照,俾得实行允准驻华本国领事官享受此项相互之待遇为荷。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
西历一九三○年
柏金斯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