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蓝为照会事,关于商议解决厦门英租界内土地产权问题一案,兹应请贵部长证实,本公使之了解,即英国政府对于该处地亩所给外国人民之契据,应易以中国永租地契,每亩缴纳登记费一元,自此项中国永租地契制就交于厦门英国领事以便转发该处外国人民之日起,上述租界即行取消。所有一八五二年关于将该处租予英国政府之换文,亦一并作废。至该处持有英国政府所给契据之中国人民,中国官厅俟其将英国政府所给契据呈缴后,即给与适宜之地契,其所缴英国契据,由中国官厅交还英国领事与给予外国人民之契据同样注销。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并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蓝普森 (签字)
西历一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二)王部长复英蓝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接准
贵公使本日照会内开:关于商议解决厦门英租界内土地产权问题一案,兹应请贵部长证实本公使之了解,即英国政府对于该处地亩所给外国人民之契据,应易以中国永租地契,每亩缴纳登记费一元。
自此项中国永租地契制就交于厦门英国领事以便转发该处外国人民之日起,上述租界即行取消。所有一八五二年关于该处租予英国政府之换文,亦一并作废。至该处持有英国政府所给契据之中国人民,中国官厅俟其将英国政府所给契据呈缴后,即给与适宜之地契,其所缴英国契据,由中国官厅交还英国领事与给予外国人民之契据同样注销,等因;准此。
本部长对于
贵公使来照所述之了解,认为无误。相应照复
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蓝
王正廷 (签字)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九月十七日
(三)王部长致英蓝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会事,关于解决厦门英租界土地产权问题本日互换之文件,本部长兹声明,在中国全国土地征税新法在厦门区域未实施以前,所有在厦门因调换英国皇家契据持有中国永租地契之人,其应缴纳之年租,暂照现在征收之数目征收之。相应照请
贵公使查照为荷,
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蓝
王正廷 (签字)
(四)英蓝使复王部长照会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蓝为照复事,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关于解决厦门英租界土地产权问题本日互换之文件,本部长兹声明,在中国全国土地征税新法在厦门区域未实施以前,所有在厦门因调换英国皇家契据持有中国永租地契之人,其应纳之年租,暂照现在征收之数目征收之,等因;本公使业经阅悉。英国政府对于此项声明同意。相应照复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蓝普森 (签字)
西历一九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