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签名者经各本国政府授权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允将威海卫湾之刘公岛内房屋数所及便利数项,如附件所列举,借与英国政府作为英国海军消夏养痾之用,以十年为期,期满后经两国政府同意得适用原条件或适用其他经两国政府同意议定之条件续借。借期终止时,所有地亩房屋等一并归还国民政府。 第二条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允在可能范围内善为维持刘公岛现有市政办法(即道路码头警察卫生路灯等项) ,并保存现有森林禁制开设妓馆,除特许处所外,不得贩卖酒类及麻醉剂等项,并维持岛上现有耕种章程。国民政府担任遇有售卖或出租岛上国有地亩及房屋之时,在该项契约上注明必须遵守上开各项条款。 第三条 (一) 每年由四月初至十月末之间,准英国军舰及补助舰赴刘公岛海时在英国海军所浚深抛锚处所抛锚,惟须先尽中国海军使用。遇有战事发生牵及英国或中华民国时,英国军舰及辅助舰须即按照国际惯例完全退出。 (二) 英国海军得享由刘公岛抛锚处所拖靶至外海操练之利益,惟对渔人网罟须加相当注意,以免损害。 (三) 在本协定第一条英政府借用刘公岛内房屋数所及便利时期内,英国海军经中国官厅接到其每年请求即予照准后,得享在刘公岛登岸操演打靶之利益,惟遇有地方不靖时,经地方官厅通知英国海军后得暂时停止登岸操演。 第四条所有英国海军需用各项物品,在威海卫输入储存装卸转运得按照通商口岸惯例允许之。英国政府声明不在刘公岛储存枪械军火。 第五条英国海军在威海卫海面所设置之现有浮标及泊船物,须一并无偿移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继续维持。英国海军可以使用,惟须先尽中国海军使用。所有此项浮标及泊船物中国海军或港务当局认为必要时得随时移动之。 第六条本协定应行批准。其批准文件于民国十九年十月一日即西历一九三○年十月一日或在该日前在南京互换。 本协定自互换批准文件日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 (缮写两份) 由下列签字之两国全权画押盖印,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