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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外交官领事官等用品相互免税办法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2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准八月六日贵部长来照,蒙惠赐财政部所订驻在中国外交官及领事官等用品免税办法印本一份。 二原办法业经细心研究,俾资论定该办法内容所给与之优待,与英国皇家政府所给与外国外交官领事官者相符至何等程度。 三此种优待在大不列颠者计有两种: (甲) 普通优待标准,各外国均一律享受; (乙) 特殊优待标准,凡各外国同样给与此项权利者,均可被给。 四在普通优待标准内,个人行李免税之权利,祇及于外国使命之领袖,彼之权利计分: (甲) 行李之免验: (一) 在初到时 (二) 在嗣后各次到达时,但应呈验行李护照。 (乙) 凡进口包裹,系该领袖或其眷属自用物品,一律准其免税递送。 此外各项物品,如办公家具、纸张、笔、墨及供给品等件,其进口系为外国使馆领馆办公之用者,普通均准免验入英国境内。 五前项优待,载在普通标准者,按诸八月六日来照所附规程,觉中国对同类物品之案件所给让之权利,与此甚为相同,但为避免误会起见,本公使极愿贵部长证实本公使之所了解。本公使之所了解,即系凡驻华英国外交使命领袖之本人行李,并各项进口包裹之属于该领袖本人或其眷属者,以及各项物品之为驻华英国使馆及驻华英国各领事馆办公所用者,均将收受同等待遇,一如英国皇家政府事实上所已作为成例而给予者也。 六至特殊优待标准,为英国皇家政府所预备实行各外国者,以各该外国亦相互有此办法为条件,其细目如左: (甲) 各外国使馆之参事,秘书,随员暨总领事,正式领事于其初到时,免验其行李。 (乙) 凡进口包裹,系外国使馆之参事,及秘书,随员自用物品或眷属所用者,均准免税递送。 七查贵部长八月六日来照所附章程,中国政府似已给予前述两项特殊标准中之“甲”项,现英国政府祇须收到中国政府保证相互优待之证书后,更愿以最广意义的解释,将正式副领事包含在此项范围以内。 八但中国章程,似未载明免税递送各进口包裹之为各国使馆参事、秘书、随员自用物品,或其家属所用物品,本公使为此谨问国民政府,是否有意根据相互原则给让前项权利;关于此节,本公使已被英国皇家政府委任,有权让与第六条所载特殊标之完全利益于列明该条内之中国官吏,并声明一俟收到中国政府保证书,保证嗣后在华英国同级官吏亦将收受同样优待,英国是项让与,即可克日发生效力。 九关于应采之手续一事,本公使阅悉贵部长八月六日来照所附章程内载,凡外交官领事官之官用或自用品物品,在核准免税之前,应开具详细清单等语,然事实上是项需要条件,颇难办到,当各官员初到预先请求海关给以便利之时,尤觉困难。本公使为此奉命特请贵部长注意大不列颠对于外国外交官领事官初到任时所带行李暨其进口物品之属于各使馆及领事馆官用者,当其豁免关税时,采取之手续。 一○查关于准许此种行李及此种物品过关免税,本国所采手续,祇须由本国外部得一该管使命领袖 (即公使) 签名之字据,说明箱包件数,并不须开列所载物品之细目。 一一本公使兹谨询问国民政府能否在中国对大不列颠采用同样手续,俾得在本事上,充分推行此项相互之原则。殷格兰代签 西历一千九百三十四年四月八日 (二)王部长覆英公使蓝普森照会 一关于驻华英国外交官领事官及驻在大不列颠中国外交官领事官特权免税事,本部长准贵公使十九年四月八日来照,业经收阅。 二国民政府对于本事件,颇愿将相互原则推行至有充分效率。 三本部长兹证实贵公使之所了解,凡驻华英国外交使命领袖本人行李并各项进口包裹,系其自用或眷属所用物品,以及各项物品之为驻华英国使馆,及驻华英国各领馆办公所用者,均将收受同等待遇,一如英国皇家政府事实上遇同样案件所已作为成例而给予者。 四国民政府甚愿趁此机会,为所辖本国驻在大不列颠各外交官领事官依照英国相互标准,获取增多之特权,故本部长拟即以渠等将来可照此项标准享受完全优待为条件,深表赞同。贵公使之所提议,即谓嗣后大英国驻华外交使命之参事、秘书、随员以及大英国驻华之总领事、领事暨正式副领事、关于渠等之行李,及其进口包裹为其所自用或家属所用之物品者,均将收受同样待遇,毫不差于驻在大不列颠之中国同等级官吏所被给之优待。 五关于大英国外交官领事官初到时之本人行李,与夫各项物品之属于驻华英国使馆英国领馆官用者,免税待遇,应采取何种手续一问题,国民政府兹声明祇须同样办法,亦施行于大不列颠,本政府甚愿赞同贵公使之主张,即谓关于是项行李与是项物品,祇须由本政府外交部得一大英国外交使命领袖 (即大英国公使) 签名之字样,说明箱包件数,并无须开列所载物品细目,即可准其免税通过海关。 中华民国十九年四月八日 王正廷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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