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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墨关于墨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2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为照会事,案查本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公使照会暨同年七月二十二日贵部长照会关于中国决心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事,双方同意在华墨人所享受之领事裁判权系根据于一八九九年中墨商约,该约既已于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期满失效,则在华墨人今后不复享有领事裁判权。本国政府对此种友好同情之表示,至深感荷。 兹当中国一本平等相互之原则与各友邦重修睦谊之际,墨西哥向来主张各国应有制定法律管辖其境内人民之主权。中国政府用是照请墨西哥政府正式宣告墨西哥今后不复在华要求领事裁判权,此项友好同情之宣言赞助中国恢复其独立自主国家所应有之法权,及时发表,最为切当而有利于中国也。 兹特为贵部长声明者,在中墨新约尚未议订之前,所有在华墨人之生命财产中国政府当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充分之保护,与其他友邦侨民一律待遇,决不加以歧视,并深望贵部长保证今后墨政府亦仍以相同之待遇保护留墨华侨,不加歧视,以敦睦谊,相应照请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墨西哥代理外交部长 中华民国驻墨西哥全权公使 李锦纶 (签字)
(二) 墨西哥外交部覆中国驻墨公使馆照会 (译文) (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照复事,案查本年十月三十一日贵公使照会述及关于中国决心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事,墨西哥政府曾经深表同情,中国政府至深感荷,以及在华墨人自一八九九年条约期满失效后之地位,并称兹当中国一本平等相互之原则与各友邦重修睦谊之际,墨西哥向来主张各国应有制定法律管辖其境内人民之主权,中国政府用是照请墨西哥政府正式宣告墨西哥今后不复在华要求领事裁判权,兹特为贵部来声明者,在中墨新约尚未议订之前所有在华墨人之生命财产,中国政府当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充分之保护,与其他友邦侨民一律待遇,决不加以歧视。末复希望保证今后墨政府继续以相同之待遇,保护留墨华侨,不加歧视等由;准此,查贵国恢复法权运动,其主张之正当,自有其充分之理,亟应详日考虑。本国政府本其素来之主张及墨西哥民族之思想,以极同情之态度,加以考虑之结果,以为任何国家应有独立自主之全权。此种各民族合理之要求,实不能不予以承认也。 本国政府对于中墨关使殊为明了,墨国在华公私方面均无直接利权,乃华侨之留墨者,则为数甚众。虽两国同位于太平洋,将来彼此或有随展商务及其他事业之可能,然就现状观之,实无任何政治作用足使本国政府取直接行动赞助中国取得完全自主之国际地位,今基于法律正谊最高点之观念,乃不得不予以同情之赞助焉。 兹可欣然为贵公使告者,本部长奉本国大总统训令,墨国政府今后对中国制定法律治理境内人民之主权,决不加以非议或要求在华领事裁判权。 本国既继续予在墨华侨享受一般人民同等之保护,用是接受中国政府之宣言,深信其能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国法律充分保护在华墨人之生命财产,与其他外侨平等待遇,不加歧视,实纫睦谊,相应照复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中华民国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公使李 代理外交部长 艾斯加大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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