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蓝为照会事,本公使特为通知 贵部长,所有英国政府根据一八六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永租批约及同年四月三日续约所租得之镇江地亩,即镇江英国租界,兹愿于本年十一月十五日交还中国政府,从该日起所有英国管理市政之机关,即行解散;其管理市政之章程,亦即作废。 兹应请贵部长确认本公使之了解,即英国政府对于该处地皮所给之权利凭单,应易以中国永租地契每亩缴纳证记费一元,从两国政府互相同意将该租界交还之日起,上述一八六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永租批约及同年四月三日之续约即行作废。相应照会贵部长查照并希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西历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艾维麟代签
(二) 王部长覆英蓝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接准
贵公使本日照会内开:“本公使特为通知贵部长,所有英国政府根据一八六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永租批约及同年四月三日续约所租得之镇江地亩,即镇江英国租界,兹愿于本年十月十五日交还中国政府,从该日起,所有英国管理市政之机关即行解散,其管理市政之章程亦即作废。
兹请贵部长确认,本公使之了解,即英国政府对于该处地皮所给之权利凭单应易以中国永租地契,每亩缴纳登记费一元,从两国政府互相同意将该租界交还之日起,上述一八六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永租批约及同年四月三日之续约即行作废”等因;准此,本部长对于贵公使来照第二节所述之了解,认为无误。并代表国民政府对于贵国政府之友谊行为表示感佩,相应照复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蓝
大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王正廷 (印)
(三) 王部长致英蓝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会事,查贵公使本日照会内开,英国政府决定将镇江英租界交还中国等由;本部长兹声明在国民政府对于全国土地征税新法未颁布以前,及该项征税新法在镇江区域未实施以前,所有从前在镇江持有英国皇家契据之人,其应纳之年租,暂照现在征收之数目征收之。
相应照会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钦命驻华公使蓝
大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王正廷 (印)
(四) 英蓝使覆王部长照会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蓝为照复事,案准
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在国民政府对于全国土地征税新法未颁布以前,及该项征税新法在镇江区域未实施以前,所有从前在镇江持有英国皇家契据之人,其应纳之年租,暂照现在所缴之数目征收之”等由;业经阅悉。英国政府对于此种办法表示同意。相应照复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西历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艾维麟代签
(五) 英蓝使致王部长照会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蓝为照会事,关于本公使本日通知英国政府决定将镇江英国租界交还中国政府一节,兹应请贵部长确认本公使之了解,即该地英国行家此后应仍继续享受从货栈搬运货物商品材料等件经过江岸以达江中浮船或轮船之权利,其从江中浮船或轮船搬运至货栈之时亦同。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并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西历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艾维麟代签
(六) 王部长覆英蓝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接准
贵公使本日照开:镇江英国行家此后应仍继续享受从货栈搬运货物商品材料等件经过江岸以达江中浮船或轮船之权利,其从江中浮船或轮船搬运至货栈之时亦同,等因;本部长兹特声明,对于贵公使此项了解,认为无误。相应照复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蓝
大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王正延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