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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领事官所用汽车相互免税办法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2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十八年六月五日) 为照会事:中法两国领事官所用汽车进口及使用时,应受之待遇,贵国政府拟订相互平等之办法,中国政府甚愿照办,兹特声明相互待遇办法如左: (1) 中法两国派遣之总领事、领事、及副领事所用汽车于进口时,得免纳进口税,其领事署他项办事人员所用汽车仍须照纳税项。 (2) 中法两国派遣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领事署办事人员之自用汽车,其使用时,一律给予免费执照。 以上办法两项,相应照会贵公使查照,并希见复可也。须至照会者。 (二) 法公使玛德复王部长照会 (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为照复事:接准本月五日贵部长照会,关于中法两国领事自用汽车之进口及使用,应行免税一节,其互惠制度之办法,业经中国政府接受等因;照达前来。 兹本公使特向贵部长达知,法国政府对于上项互惠制度,已予认可,是以此项办法,即可立时施行相应照请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十八年六月十七日 西历一九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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