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瑞典国驻华暂行代办使事雷为照会事。本代办对于中瑞两国本日签订之关税条约其第一条之解释,认为包括左列原则: 此缔约国之出产品或制造品,其当输入于彼缔约国之领土时,或由其本国领土输出至彼缔约国之领土时,所完纳之关税、内地税、或任何税捐,不得异于或高于自他国输入之该国同类出产品、或制造品、或向他国输出之本国同类出产品、或制造品所完纳之关税、内地税或任何税捐。 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西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雷尧武德 (印)
(II) 王部长复瑞典雷代办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准
贵代办本日照开:“本代办对于中瑞两国本日签订之条约其第一条之解释,认为包括左列原则:
此缔约国之出产品或制造品,当其输入于彼缔约国之领土时,或由其本国领土输出至彼缔约国之领土时,所完纳之关税、内地税、或任何税捐,不得异于或高于自他国输入之该国同类出产品、或制造品、或向他国输出之本国同类出产品、或制造品所完纳之关税、内地税、或任何税捐。
请查照见复。”等由;本部长对于贵代办此项见解,认为并无错误。
相应照复贵代办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瑞典国驻华代办使事雷
大中华民国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王正廷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