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中华民国大挪威君主国因欲维持两国间幸有之睦谊及发展及固结彼此商业关系起见,为此议订条约,实现此项目的,特派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 大挪威国大君主特派: 大挪威国驻华代办使事欧勒; 两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历来中挪两国签订之有效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以及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惟两缔约国对于上述及有关系事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此缔约国在本国领土内不得有何藉口向彼缔约国人民所运输进出口货物征收较高于或异于本国人民或任何他国人民所完税之关税、内地税、或任何税项。 第二条本约之华文及英文约本业经详加校对证实,遇有解释两歧之处,应以英文为准。 本约应于最短期内批准。自两国政府互相通知批准之日起,本约发生效力。 为此,两全权代表将本约用华文及英文各缮二份,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大中华民国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西历一九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上海签订。 王正廷 (印) 欧勒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