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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收回九江租界之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2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关于汉口英租界所订之协定,将即时同样适用于九江英租界。 在最近九江之骚扰中,英国侨民若受有直接损失,凡系出自国民政府官史之行动或由于其重大之疏忽者,国民政府将担任赔偿。 国民政府外交部长 陈友仁 (签字) 英国驻华公使代表 欧玛利 (签字) 民国十六年即西历一九二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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