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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组织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法依监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审计长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审计长,成绩卓著者。 二曾任副审计长五年以上,或审计官九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三曾任专科以上学校会计、审计课程教授十年以上,声誉卓著,或具有会计、审计学科之权威著作者。 四曾任高级简任官六年以上,声誉卓著,并富有会计、审计学识经验者。 五曾任监察委员六年以上,富有会计、审计、学识经验,声誉卓著者。 第 3 条 审计长之任期为六年。 第 4 条 审计长依监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秉承监察院院长,综理全部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 5 条 审计部掌理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财务之审计,职权如左: 一监督预算之执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审核财务收支,审定决算。 四稽察财物及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 五考核财务效能。 六核定财务责任。 七其他依法律应行办理之审计事项。 第 6 条 审计部设左列各厅、室、处: 一第一厅:掌理普通公务审计事项。 二第二厅:掌理国防经费审计事项。 三第三厅:掌理特种公务审计事项。 四第四厅:掌理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事项。 五第五厅:掌理财物审计事项。 六覆审室:掌理覆核声复、声请覆议、再审查、重要审计案件及不属各厅之审计事项。 七秘书室:掌理覆核文稿与承办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 八总务处:掌理文书、印信、档案、出纳及庶务等事务。 第 7 条 审计部置副审计长一人或二人,其职位列第十四职等,辅助审计长处理部务。 第8条 审计部置参事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掌理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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