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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室组织通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通则依审计部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审计处处长及审计室主任,承审计长之命,综理各该审计处、室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隶属省 (市) 审计处之审计室主任并受各该省 (市) 审计处处长之指挥监督,审计处副处长、审计室副主任分别辅助处长、主任处理各该处、室事务。 第 3 条 审计处、室处理重要审计案件,以审核会议之决议行之;审核会议以审计官、审计、稽察组织之。 审核会议议事规则,由审计部定之。 第 4 条 各省 (市) 审计处,得设三科至五科,分别掌理普通公务,特种公务、公有营业,公有事业及财物审计事项。 设覆审室分组掌理覆核声复、声请覆议、再审查、重要审计案件及不属各科之审计事项。 各特种公务机关、公有营业机关、公有事业机关之审计处、室得就各该组织范围内之审计事项,分枓或课办事。 各科或课职掌,由各该审计处、室拟订,报请审计部核定。 第 5 条 各县 (市) 审计室得设三课至五课,分别掌理有关审计事项。各课职掌,由各该审计室拟订,报请审计部核定。 未设审计室之县 (市) ,其审计事项,由审计部指定邻近之审计室兼办之。 第 6 条 审计处设总务科,审计室置总务人员,掌理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等事项。 第 7 条 各审计处、室视业务繁简,分为一、二等,由审计部报请监察院核定之。 第 8 条 一等审计处置处长一人,由审计官兼任,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职等;副处长一人,由审计兼任,职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审计十八人至三十人,稽察六人至十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审计六人至十人,稽察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职等;科长三人至五人,覆审室主任一人,由审计或稽察兼任之;审计员及稽察员二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八人至十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主任秘书一人,职位列第十职等;总务科科长一人,秘书一人,专员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四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至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五人至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四职等。 第 9 条 二等审计处置处长一人,由审计官兼任,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职等;副处长一人,由审计兼任,职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审计十人至十四人,稽察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审计四人或五人,稽察二人,得列第十职等科长三人至五人,覆审室主任一人,由审计或稽察兼任之;审计员及稽察员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六人至九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主任秘书一人,职位列第十职等;秘书一人,总务科科长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科员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四人至六人,职位列第一至第四职等。 第 10 条 一等审计室置主任一人,由审计官或审计兼任,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主任一人,由审计兼任,职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审计及稽察四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至四人,得列第十职等;课长三人至五人,由审计或稽察兼任之,审计员及稽察员十七人至二十五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课员二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一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四职等。 第 11 条 二等审计室置主任一人,由审计官或审计兼任,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主任一人,由审计兼任,职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审计及稽察三人至七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十职等;课长三人,由审计或稽察兼任之,审计员及稽察员六人至十四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三人至五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课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四职等。 第 12 条 一、二等审计处设人事室、主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一、二等审计室置人事管理员、会计员各一人,职位均列第四或第五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务。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本通则第六条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审计、稽察、会计、统计、人事行政、文书、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4 条 审计处、室办事细则,由各该处、室拟订,报请审计部核定之。 第 15 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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