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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审计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审计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研究改进业务,依本部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设审计业务研究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审计程序、方法与技术改进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年度研究项目、计划之核议,研究报告之评审及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部各单位及各审计处室年度施政计划工作项目执行进度及成果之查核事项。 四、关于本部各单位及各审计处室办理审计业务研究之督导与查核事项。 五、关于执行长官交办或指示事项结果之查核事项。 六、关于审计业务电脑化之规划、开发及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项。 七、关于本部图书室之管理事项。 八、关于国际审计组织之联系与有关事务之处理事项。 九、审计长交办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审计长兼任;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学者专家。 二、本部副审计长、审计官、参事及有关单位主管。 前项第一款人员之任期为二年;第二款人员之任期随其本职异动而更易。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会务;置副执行秘书一人,辅助执行秘书理会务。并分四组办事,各置组长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所任事务。前项人员均由本部法定员额内派兼。 第 5 条 本会得视事实需要,分别组成专案研究小组,担任各项审计业务之研究发展工作。如有必要并得委讬学术研究机构或专家办理。 第 6 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每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时,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 7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 8 条 本会委员会议之决议,陈报主任委员核定后,分送本部有关单位暨各审计处室办理。 第 9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按月 (次) 致送研究费或车马费。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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