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审计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处理法规事务,依本部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本部法规修订之研拟、审议事项。 二关于本部法规疑义解释及审计案件涉及法律问题之审议、谘询事项。 三关于审计应用法令之搜集、编译、分析、研究事项。 四关于其他法制有关事项。 五审计长交办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审计长指派副审计长兼任,并置委员十五至二十一人,由审计长指定本部高级职员,或聘请学者专家兼任之。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配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受执行秘书指挥监督办理所掌事务。 前项人员均由本部法定员额内派兼之。 第 5 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设专案小组,由主任委员遴选委员一人,陈请审计长核定负责组成之。 第 6 条 本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7 条 本会委员会议或专案小组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 8 条 本会各项会议决议之事项均应陈请审计长核定。 第 9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致送出席费或研究费。 第 10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