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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处务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程依审计部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部事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3 条 本部设各厅、处、室及委员会 (以下简称各单位) ,分掌本部组织法与本规程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事务。 第 4 条 各厅、处分科办事,覆审室分组办事。 第 5 条 本部为办理中央政府年度总决算之审编,设置中央政府总决算审核委员会,所有工作人员,由审计长就本部现有职员中,指派兼任。 第 6 条 审计长综理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审计长辅助审计长处理部务;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7 条 本部各单位之事务,应就原有编配人员办理,遇有特别繁忙时,得由各单位主管人员签请审计长另行调派人员协助办理。 第 8 条 凡本部审核之各中央机关,如有办理数种会计事务者,其审计事项,应依照本部组织法第六条之规定,分由各该有关单位掌理,审计长并得秉于指挥监督之权责,调整各审计单位之职掌分工,办理数种审计事项。遇有应行办理就地审计时,有关单位应会同联合办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审计事务,并分别撰拟抽查报告。必要时,就地审计事务,亦得委讬相关单位代为办理,受讬单位于办理完竣陈报决定后,应通知原委讬单位。 第 9 条 财政部签具之拨款凭单,交由本部国库审计处依照规定核签。 第 10 条 审计官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审计稽察法规、方案、制度之规划、拟订与审议事项。 二关于审计稽察程序、方法、技术及学术性文件之研究审议事项。 三关于重要审计稽察案件之审议事项。 四审计长、副审计长交办事项。 第 11 条 第一厅掌理普通公务审计,设五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已核定之分配预算及各项支付案之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普通公务会计报告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绩效报告之考核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财务收支之就地抽查事项。 五关管于所机关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调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普通公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核规章之会商事项。 八关于所管机关已届保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或交保管案件之复事项。 九关管机关公款补助团体或私人之应行审计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投资公私合营事业之应行审计事项。 一一关于总预算属单位预决算及表营业部分特别预决算等及审核报告之分发事情。 一二关于立、监两院谘询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三关于各机关函请解释有关普通公务审计法令之拟复事项。 一四关于本厅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五关于本厅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2 条 第二厅掌理国防经费审计,设五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已核定之分配预算及各项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会计报告、军费转审日报表与预算支用凭单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绩效报告之考核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财务收支之就地抽查事项。 五关于所管机关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调查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决算之审定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核规章之会商事项。 八关于所管机关已届保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或移交保官案件之核复事项。 九关于所管机关公款补助团体或私人之应行审计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投资公私合营事业之应行审计事项。 一一关于立、监两院谘询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二关于各机关函请解释有关国防经费审计法令之拟复事项。 一三关于本厅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四关于本厅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3 条 第三厅掌理特种公务审计,设四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所管各基金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各征收机关项入已定分配预算之查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中央公债与国库券之发行、国内外债款之举借,其条例契约之备查与还本、付息己核定分配预算,及国有财产经营、管理与异动计划之查核登记事项。 三关于所管各基金、各征收机关岁入类、公债、国有财产管理类等会计报告及原始凭证之审核登记事项。 四关于所管各基金、各征收机关各项产入、国有财产局经管国有非公用财产、国有珍贵财产之就地抽查事项。 五关于所管基金决算、税课、财产、公债及其他收入之审定事项。 六关于所管基管各基金固定资产重估价有关纪录之审核,及转投资公私合营事业之应行审计事项。 七关于国库承借款或保证国外借款之查核,及国库出纳终结报告、债款目录之审核登记编报事项。 八关于公债、国库券之发行、还本、付息、债票、息票处理之抽查项。 九关于本部及所属有关单位移送公务用、公共用、事业用财产之查核结果及国有财产目录之审核登记编报事项。 一○关于所管各项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调查事项。 一一关于所管各项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规章之会商事项。 一二关于财政部国库署所送国库收支月报表之查核事项。 一三关于所管机已届保管伴限之特种公务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案件之复事项。 一四关于立、监两院谘询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五关于各机关函请解释有关特种公务审计法令之拟复事项。 一六关于本部所属审计处、室抽查地方稽征机关代征国税报告,及处理意见之覆核事项。 一七关于本厅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八关于本厅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4 条 第四厅掌理公有营及公有事业审计,设五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分期实施计昼及收支估计表、会计月报、半年结算表之审核登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财务收支之就地抽查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决算之审定编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调查事项。 五关于所管机关内部审核报告之考核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规章之会商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固定资产重估价有关纪录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所管机关转投公私合营事业之应行审计事项。 九关于所管机关已届保管年限之审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案件之核复事项。 一○关于承办所管机关对外财务表之管证事项。 一一关于立、监两院谘询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二关于各机关函解释有关公营事业拟复事项。 一三关于本厅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四关于本厅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5 条 第五厅掌理财物审计,设五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监督各机关重要采购案件预算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各机关采购之规划、设计、招标、履约、验收及其他相关作业之稽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一切财物之管理运用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各机关现金、票据、证券、财物或其他资产之遗失、毁损、报废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损失者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经管债券机关通知债券抽签还本及销毁案件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所管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行为及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七关于各机关会计制度及内部审核有閞采购规章之会商事项。 八关于其他依法律应行办理之财物审计事项。 九关于立、监两院谘询财物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关于各机关函请解释有关财物审计法令之拟复事项。 一一关于本厅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二关于本厅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6 条 覆审室掌理覆核审计及承办地方政府审计业务之督导,设二组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部各厅、处所送各机关剔除、修正、减列、缴还、赔偿、处分及其他有关财务责任声复,迳行决定案件之覆核事项。 二关于本部各厅、处所送重要审计案件之覆核事项。 三关于本部各厅、处所送重要案件之覆核事项。 四关于本部各厅、处应行陈监察院案件之覆核事项。 五关于本部各地方审计处、室再审查案件声请覆核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本部各地方审计处、室再审查案件声请覆核之处理事项。 七关于本部各地方审计处、室依法层报监察院案件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本部各地方审计处、室年度施政 (工作) 计划执行之督导事项。 九关于本部各地方审计处、室综合性审计事项及通案调规划、设计及其执行之督导事项。 一○关于本部各地方审计处、室审核会议纪录、工作报告及决算审核告等之审阅事项。 一一关于地方政府审计业务联系会报之议事事项。 一二关于地方政府审计业务资料之搜集、研析事项。 一三关于其他有关地方政府审计业务之督导事项。 一四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颈。 一五关于本室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项。 第 17 条 秘书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覆核文稿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件之核阅提陈分配事项。 三关于机要文件之收发、撰拟、翻译、缮校事项。 四关于审计会议、部务会报、业务扩大检讨会报事务之办理及决议案之分行事项。 五关于年度施政 (工作) 计划与工作报告,及中华民国年鉴审计部分中、英文稿件之汇编事项。 六关于立、监两院之谘询签覆及监察委员巡察各机关参考资料之汇编事项。 七关于新闻剪报及本部对外新闻联系与发布事项。 八关于国际审计机构来往函件与资料之拟办及翻译事项。 九关于本部文书处理内规之研拟事项。 一○关于本部文书稽催事项。 一一关于本室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事项。 一二审计长、副审计长交办事项。 第 18 条 总务处设四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部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书有关事项。 二关于本部档案之点收、整理、分类、登记、编订、保管、缩影、检调,与本部史科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档案有关事项。 三关于本部经费出纳、薪俸发放及现金票据之保管转发及其他出纳有关事项。 四关于本部物品购置、分配;技管、工友管理;劳工保险;员工福利;公产、公物保管与本部办公厅舍、车辆之管理、修缮;各种会场布置及其他庶务有关事项。 五关于本处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各科得分股办事。 第 19 条 参事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部法案命令之撰拟审核事项。 二关于审计法令之会核解释事项。 三关于审计法规之整理编纂事项。 四关于审计实录汇编事项。 五审计长、副审计长交办事项。 参事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审计长指定参事一人主持之。 第 20 条 专门委员及专员各按其所长,由审计长视业务需要分派在各单位办事,承办各项指定事务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会计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概算、预算、决算之核编整理事项。 二关于预算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报告、帐籍凭证及会计事务处理事项。 四关于内部审核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部所属机关岁计、会计及内部审核事务之指导事项。 六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绩之拟议及工作考核、指导、监督事项。 七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本室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其他岁计、会计及内部审核有关事项。 第 22 条 统计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统计业务之规划、推行与方案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整理、汇编、分析及统计数字之发布事项。 三关于本部与各机关统计范围、统计项目、统计科目定义及统计编算方法之商定事项。 四关于统计图表格式之设计、制订、展示事项。 五关于统计报告及统计年鉴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部所属机关统计工作之指导监督事项。 七关于本部统计人员任免、迁警、考绩之拟议及其有关事项。 八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九关于本室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一○关于其他统计有关事项。 第 23 条 人事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承办本部及所属机关人事规章、组织编制、员额配置及其有关事项。 二关于本部所属机关之设置、裁并及其兼办就近中央或地方机关审计事务之划分、变更等拟议事项。 三关于承办本部及所属机关职员任免、迁调、铨叙、俸给、职务归系列等、考绩、考勤、奖惩、训练进修、退休、抚恤、资遣及其有关事项。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各项人才之储训与需用人员举办甄选统筹分发之拟议及人事调查统计资料之搜集登记编报事项。 五关于本部职员及其眷属保险、福利互助、实物配给、各项补助费与退休人员及其眷属保险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本部员工福利及文康活动之事项。 七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人事人员任免、迁调、考绩之拟议及工作考核、指导、监督事项。 八关于本部人事查核及其有关事项。 九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关于本部及所属机关人事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本室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其他人事有关事项。 第 24 条 审计业务研究委员会及法规委员会之掌理事项,各依其组织规程之规定。 第 25 条 本部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6 条 本部处理公务为左列四层: 一第一层为审计长、副审计长。重要案件由审计长核定,次要案件由副审计长代为核定。 二第二层为审计官、各单位主管及副主管。 三第三层为科长、组长、秘书。 四第四层为股长、承办人员。 第 27 条 本部处理公务,第一层副审计长对审计长负责;第二层审计官、各单位主管对第一层负责,副主管对各该主管负责;第三层科长、组长、秘书对第二层负责;第四层股长、承办人员对第三层负责。 各层负责人员奉准差、假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8 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权限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有依据法令规定处理之权。 二对已授权事项有决定或代行之权。 三对所属人员有指挥监督及考核之权。 四对该管公务之处理,有斟酌经重缓急统筹分配调度之权。 五对应经其审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审核其内容及删改文字之权。 六对本部全般公务有建议之权。 第 29 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责任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员策划推行及研究发展之责。 二对该管公务员有与部内各单位密切联系协调之责。 三对该管公务之处理及其应办之文件,负依限完成与稽催清结之责。 四对该管公务就其所属人员之陈述或请示,负有裁决、指示或转陈之责。 五对拟办或应经其审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举数字或叙事用语,负有正确妥适之责。 六对拟办、审核或核定之机密文件,负保守机密之责。 第 30 条 各层负责人员处理该管公务,未尽应有之注意,所负之责任如左: 一授权决定处理之事项或代行之部稿,如有错误或逾越权限者,应负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责任。 二法规制度或方案拟订错误,由撰拟或审查人员负责。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数字错误或遗漏,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四引用法令条文、例案错误,或前后案件矛盾者,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五审计、会计、统计书表科目、数字或编制方法错误,由制表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六根据审核、抽 (调) 查、稽察报告处理之事件,如事实错误,由制作报告人员负责。 七处理错误或失当文件,如与会办单位有关者,会办、主办人员连带负责。 八已缮发文件书表文字或数字打缮错误、遗漏或稽延,由打缮、校对人员连带负责。 九文书收发、登记、送达、监印、归档之错误、遗漏或稽延,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 一○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经长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员不严加督促者,连带负责。 一一各单位会签会办之文件,其公文时效,由主、会办单位经办人员负责。 一二文卷、款项、物品等如有错误、遗失或损毁,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损失者,不在此限。 一三应守机密之事项而泄密者,由经办人员及泄密负责,关系重大者,各级主管连带负责。 一四其他未尽事项,依职掌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31 条 审计人员在外执行审计稽察职务者,各就其承办事务负责,其权责准用各层负责人员之规定。 第 32 条 本部对外公文,公本部名义行之。但各单位就其主管事务,遇有补送或发还资料,或待查询等事项,得以其单位名义行之。 第 33 条 本部处理重要审计案件,以审计会议之决议行之。 审计会议依审计部审计会议议事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34 条 本部每月举行国父纪念月会暨动员月会及部务会报各一次。 第 35 条 本部每年举行业务检讨会报一次。 第 36 条 本部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37 条 本部各项事务、办事内规另订之。 第 3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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