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审计处室组织通则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处事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处设各科、室分掌审计处室组织通则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事务。 第 4 条 本处为办理高雄市年度总决算之审核,设总决算审核委员会,所有工作人员,由处长就本处现有职员中,指派兼任。 第 5 条 处长承审计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处长辅助处长处理处务;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6 条 本处各单位之事务,应就原有编配人员办理,遇有特别繁忙时,得由各单位主管人员签请处长另行调派人员协助办理。 第 7 条 本处审核之高雄市各机关,如有办理数种会计事务者,其审计事项应依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分由各该有关单位掌理。遇有应行办理就地审计时,有关单位应会同联合办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审计事务,并分别撰拟抽查报告。必要时,就地审计事务亦得委讬相关单位代为办理,受讬单位于办理完竣陈报决定后,应通知原委讬单位。 第 8 条 本处办公时间,依审计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变动。 第 9 条 第一科掌理高雄市议会、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局主管之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预算或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与各项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报告、半年结算报告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基金投资公私合营事业及公款补助团体或私人之应行审计事项。 五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产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处分及珍贵动产、不动产管理状况之抽查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收支之抽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决算之审定,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特别决算之审核及审核报告之编报事项。 八关于总决算审核报告之汇编及公务审计之综合业务事项。 九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核规章之会商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固定资产重估价有关纪录之审核事项。 一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届保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复事项。 一二关于所管机关委外财务报表签证之核阅事项。 一三关于市库库款及专户存管款项收支日报、月报之查核事项。 一四关于集中支付处库款支付报表、清单之查核事项。 一五关于市库及集中支付处库款收支报告之综核编报事项。 一六关于市公债之发行、国内外债款之举借及其条例、契约之备查事项。 一七关于税捐稽征机关赋税捐费征课、市公债、市有非公用财产等会计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一八关于拨付款、转帐凭单及市库支票管理之抽查事项。 一九关于市库与其支库库款收支及财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项。 二○关于税捐稽征机关各项岁入之查定、征收、划解及纳库之就地抽查事项。 二一关于市公债之发行、还本、付息及债票、息票处理之抽查事项。 二二关于有关单位移送代管国有财产查核结果之审核登记、编报事项。 二三关于市库年度出纳终结报告、债款目录、投资目录及市有财产总目录之审核登记、编报事项。 二四关于税捐稽征机关各项岁入决算之审定事项。 二五关于总预决算、附属单位预决算及综计表、特别预决算等暨审核报告之分发事项。 二六关于市议会谘询所管机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二七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函请解释有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二八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二九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0 条 第三科掌理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工务局、环境保护局、捷运工程局、交通局、港务局主管之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预算或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与各项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报告、半年结算报告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基金投资公私合营事业及公款补助团体或私人之应行审计事项。 五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产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处分及珍贵动产、不动产管理状况之抽查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收支之抽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决算之审定,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特别决算之审核及审核报告之编报事项。 八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核规章之会商事项。 九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固定资产重估价有关纪录之审核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届保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复事项。 一一关于所管机关委外财务报表签证之核阅事项。 一二关于市议会谘询所管机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函请解释有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一四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五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1 条 第四科掌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局、卫生局、都市发展局、地政处主管之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预算或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与各项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报告、半年结算报告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基金投资公私合营事业及公款补助团体或私人之应行审计事项。 五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产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处分及珍贵动产、不动产管理状况之抽查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收支之抽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决算之审定,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特别决算之审核暨审核报告之编报事项。 八关于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审核报告之汇编暨特种基金、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之综合业务事项。 九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核规章之会商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固定资产重估价有关纪录之审核事项。 一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届保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复事项。 一二关于所管机关委外财务报表签证之核阅事项。 一三关于市议会谘询所管机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四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函请解释有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一五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六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2 条 第五科掌理高雄市议会、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之财务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监督所管机关重要采购案件预算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采购之规划、设计、招标、履约、验收及其他相关作业之稽察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一切财物之管理运用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现金、票据、证券、财物或其他资产之遗失、毁损、报废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损失者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经管债券机关通知债券抽签还本及销毁案件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会计制度及内部审核有关采购规章之会商事项。 八关于其他依法律应行办理之财物审计事项。 九关于市议会谘询财物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函请解释有关财物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一一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3 条 覆审室掌理覆核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各科所送各机关剔除、修正、减列、缴还、赔偿、处分及其他有关财务责任声复、迳行决定案件之覆核事项。 二关于本处各科所送各机关声请覆议或再审查案件之覆核事项。 三关于本处各科所送重要审计案件之覆核事项。 四关于本处各科所送应行层报监察院或陈报审计部案件之审查事项。 五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室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4 条 秘书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覆核文稿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件之核阅提陈分配事项。 三关于机要文件之收发、撰拟、翻译、缮校事项。 四关于审核会议、处务会报事务之办理及决议案之分行事项。 五关于审计 (核) 会议、部 (处) 务会报、业务扩大会报所决定事项及长官指示事项执行之管制考核陈报事项。 六关于监察院委员每年巡察高雄市政府各机关,本处提供参考资料汇编事项。 七关于本处年度施政 (工作) 计划与工作报告及中华民国年鉴审计部分稿件之汇编事项。 八关于本处各单位年度施政计划工作项目执行进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汇报事项。 九关于本处审计业务之研究事项。 一○关于本处内规之研拟、修订、整理及会核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电子处理资料作业之研究发展与辅导及机器与磁碟等之维护、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审计实录汇编事项。 一三关于新闻剪报及本处对外新闻联系与发布事项。 一四关于本处文书稽催事项。 一五关于本室资料档之建立及保管事项。 一六处长、副处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总务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书有关事项。 二关于本处档案之点收、整理、分类、登记、编订、保管、缩影、检调,与本处图书报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档案有关事项。 三关于本处经费出纳、薪俸发放及现金票据之保管转发及其他出纳有关事项。 四关于本处财物购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劳工保险,员工福利,公产、公物保管与本处办公厅舍、车辆之管理、修缮,各种会场布置及其他庶务有关事项。 五关于本科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第 16 条 会计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概算、预算、决算之编报整理事项。 二关于本处预算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处会计报告、帐籍凭证及会计事务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处内部审核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承办业务之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承办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本处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内部审核及兼办本处统计有关事项。 第 17 条 人事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人事规章、组织编制、员额配置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本处职员任免、迁调、铨叙、俸给、职务归系列等、考绩、考勤、奖惩、训练进修、退休、抚恤、资遣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处职员及其眷属保险、福利互助、退抚基金、各项补助费与退休人员照护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处员工福利及文康活动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本处人事业务之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处人事资料档之建立管理事项。 七关于其他人事有关事项。 第 18 条 本处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19 条 本处处理公务分为左列三层: 一第一层为处长、副处长,重要案件由处长核定,次要案件由副处长代为核定。 二第二层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层为承办人员。 第 20 条 本处处理公务,第一层副处长对处长负责;第二层各科室主管对第一层负责;第三层承办人员对第二层负责。 各层负责人员奉准差、假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1 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权限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有依据法令规定处理之权。 二对已授权事项有决定或代行之权。 三对所属人员有指挥监督及考核之权。 四对该管公务之处理,有斟酌轻重缓急统筹分配调度之权。 五对应经其审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审核其内容及删除文字之权。 六对本处全般公务,有建议之权。 第 22 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责任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负策划推行及研究发展之责。 二对该管公务负有与处内各单位密切联系协调之责。 三对该管公务之处理及其应办之文件,负依限完成与稽催清结之责。 四对该管公务就其所属人员之陈述或请示,负有裁决、指示或转陈之责。 五对拟办或应经其审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举数字或叙事用语,负有正确妥适之责。 六对拟办、审核或核定之机密文件,负保守机密之责。 第 23 条 各层负责人员处理该管公务,未尽应有之注意,所负之责任如左: 一授权决定处理之事项或代行之处稿,如有错误或逾越权限者,应负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责任。 二业务或办事内规拟订错误,由撰拟或审查人员负责。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数字错误或遗漏,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四引用法令条文、例案错误,或前后案件矛盾者,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五审计、会计、统计书表科目、数字或编制方法错误,由制表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六根据审核、抽 (调) 查、稽察报告处理之事件,如事实错误,由制作报告人员负责。 七处理错误或失当文件,如与会办单位有关者,会办、主办人员连带负责。 八已缮发文件书表文字或数字打缮错误、遗漏或稽延,由打缮、校对人员连带负责。 九文书收发、登记、送达、监印、归档之错误、遗漏或稽延,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 一○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经长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员不严加督促者,连带负责。 一一各科室会签会办之文件,其公文时效,由主、会办单位经办人员负责。 一二文卷、款项、物品等如有错误、遗失或损毁,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损失者,不在此限。 一三应守机密之事项而泄密者,由经办人员及泄密者负责,关系重大者,各级主管连带负责。 一四其他未尽事项,依职掌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24 条 审计人员在外执行审计稽察职务者,各就其承办事务负责,其权责准用各层负责人员之规定。 第 25 条 本处对外公文,以本处名义行之。 第 26 条 本处处理重要审计案件,以审核会议之决议行之。 审核会议依审计处室审核会议议事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27 条 本处每月举行国父纪念月会暨动员月会及处务会报各一次。 第 28 条 本处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29 条 本处各项业务、办事内规另订之。 第 30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