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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审计法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审核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在总预算所列补助各团体或私人款项及各机关在其单位预算或附属单位预算所列补助各团体或私人款项。 第 3 条 各级政府拨付补助款,以总预算内所列之主管机关为主管机关,各机关在其经费内所列之补助款项,以各该拨补助款之机关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各主管机关拨付补助款,应依预算覈实办理,并按季将补助之事项、对象、数额及拨款情形,通知审计机关。 由各级政府或多数机关分摊之补助款,以各级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指定其中之某一机关为主管机关,并将分摊情形,通知审计机关备查。 第 5 条 领受公款补助之各团体,如其所领受之补助款为其经常或临时支出之全部者,应如期编具会计报告或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送由主管机关核转各该管审计机关审核,审计机关于必要时,得派员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经主管机关征得审计机关之同意,得免送有关凭证。 第 6 条 领受公款补助之各团体,如其所领受之补助款仅为其经常或临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由主管机关先凭领据列报,审计机关于必要时,得派员抽查之。 第 7 条 领受公款补助之私人,如其所领受之补助款为其支出之全部者,应编具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送由主管机关核转各该管审计机关审核,如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领据列报。 第 8 条 拨付补助款之主管机关,对于所拨补助款之运用,应负责审核,并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审核及处理结果,通知该管审计机关。 第 9 条 审计机关审核各团体或私人领受公款补助款项,如发现有违背法令或与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计划有效运用者,应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追缴或提出改善意见。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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