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审计处室组织通则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处事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处办理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财务审计事项,并依“审计机关办理乡镇县辖市财务审计办法”之规定,办理金门县、连江县各乡 (镇) 财务审计事务。 第 4 条 本处设各科、室分掌审计处室组织通则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事务。 第 5 条 本处为办理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年度总决算之审核,设总决算审核委员会,所有工作人员,由处长就本处现有职员中,指派兼任。 第 6 条 处长承审计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处长辅助处长处理处务;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7 条 本处各单位之事务,应就原有编配人员办理,遇有特别繁忙时,得由各单位主管人员签请处长另行调派人员协助办理。 第 8 条 本处办公时间,依审计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变动。 第 9 条 第一科掌理福建省政府、金门县议会、金门县政府及其所属机关、金门县各乡 (镇) 民代表会、乡 (镇) 公所及其所属机关之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预算或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与各项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签发之拨 (付) 款或转帐凭单、公库库款收支及财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公库及公有财物等会计报告及原始凭证 (不含金门县各乡 (镇) 民代表会、乡 (镇) 公所及其所属机关、基金、公库及公有财物等原始凭证) 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基金绩效报告及内部审核报告之考核事项。 五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债款之举借及其契约之备查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基金投资公私合营事业及公款补助团体或私人之应行审计事项。 八关于所管征收机关赋税捐费收入之查定、征收、划解及纳库之抽查事项。 九关于所管机关公有财产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处分及珍贵动产、不动产管理状况之抽查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收支之抽查事项。 一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接受上级政府、机关补助或委办经费之抽查事项。 一二关于所管机关公债之发行、还本、付息及债票、息票处理之抽查事项。 一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之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一切财物管理运用之抽查事项。 一四关于公库年度出纳终结报告、债款目录、投资目录及公有财产总目录之审核登记编报事项。 一五关于所管机关、基金 (不含金门县各乡 (镇) 民代表会、乡 (镇)公所及其所属机关、基金) 决算之审定,地方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特别决算之审核及审核报告之编报、分发事项。 一六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核规章之会商事项。 一七关于所管基金固定资产重估价有关纪录之审核事项。 一八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届保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复事项。 一九关于县议会、乡 (镇) 民代表会谘询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函请解释有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二一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二二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0 条 第二科掌理连江县议会、连江县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连江县各乡 (镇) 民代表会、乡 (镇) 公所及其所属机关之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办理事项准用前条各款之规定。 第 11 条 第三科掌理福建省政府;金门县议会、连江县议会;金门县政府、连江县政府及其所属机关;金门县、连江县各乡 (镇) 民代表会、乡 (镇) 公所及其所属机关之财物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监督所管机关重要采购案件预算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采购之规划、设计、招标、履约、验收及其他相关作业之稽察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一切财物之管理运用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现金、票据、证券或其他资产之遗失毁损、报废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损失者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经管债券机关通知债券抽签还本及销毁案件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之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会计制度及内部审核有关采购规章之会商事项。 八关于其他依法律应行办理之财物审计事项。 九关于县议会、乡 (镇) 民代表会谘询财物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函请解释有关财物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一一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2 条 覆审室掌理覆核审计,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各科所送各机关剔除、修正、减列、缴还、赔偿、处分及其他有关财务责任声复、迳行决定案件之覆核事项。 二关于本处各科所送各机关声请覆议或再审查案件之覆核事项。 三关于本处各科所送重要审计案件之覆核事项。 四关于本处各科所送应行层报监察院或陈报审计部案件之审查事项。 五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室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七关于不属各科之审计事项。 第 13 条 秘书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覆核文稿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件之核阅提陈分配事项。 三关于机要文件之收发、撰拟、翻译、缮校事项。 四关于审核会议、处务会报事务之办理及决议案之分行事项。 五关于审计 (核) 会议、部 (处) 务会务、业务扩大会报所决定事项及长官指示事项执行之管制考核陈报事项。 六关于监察院委员每年巡察福建省政府、金门县、连江县政府各机关,本处提供参考资料汇编事项。 七关于本处年度施政 (工作) 计划与工作报告及中华民国年鉴审计部分稿件之汇编事项。 八关于本处各单位年度施政计划工作项目执行进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汇报事项。 九关于本处审计业务之研究事项。 一○关于本处内规之研拟、修订、整理及会核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电子处理资料作业之研究发展与辅导及机器与磁碟等之维护、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审计实录汇编事项。 一三关于新闻剪报及本处对外新闻联系与发布事项。 一四关于本处文书稽催事项。 一五关于本室资料档之建立及保管事项。 一六处长、副处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总务科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书有关事项。 二关于本处档案之点收、整理、分类、登记、编订、保管、缩影、检调,与本处图书报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档案有关事项。 三关于本处经费出纳、薪俸发放与现金票据之保管转发及其他出纳有关事项。 四关于本处财物购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劳工保险、员工福利、公产、公物保管与本处办公厅舍、车辆之管理、修缮、各种会场布置及其他庶务有关事项。 五关于本科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概算、预算、决算之编报整理事项。 二关于本处预算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处会计报告、帐籍凭证及会计事务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处内部审核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承办业务之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承办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本处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内部审核及兼办本处统计事项。 第 16 条 人事室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处人事规章、组织编制、员额配置事项。 二关于本处职员任免、迁调、铨叙、俸给、职务归系列等、考绩、考勤、奖惩、训练进修、退休、抚恤、资遣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处职员及其眷属保险、福利互助、退抚基金、各项补助费与退休人员照护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处员工福利及文康活动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本处人事业务之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处人事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承办业务之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其他人事有关事项。 第 17 条 本处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8 条 本处处理公务分为左列三层: 一第一层为处长、副处长,重要案件由处长核定,次要案件由副处长代为核定。 二第二层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层为承办人员。 第 19 条 本处处理公务,第一层副处长对处长负责;第二层各科室主管对第一层负责;第三层承办人员对第二层负责。 各层负责人奉准差假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0 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权限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有依据法令规定处理之权。 二对已授权事项有决定或代行之权。 三对所属人员有指挥监督及考核之权。 四对该管公务之处理,有斟酌轻重缓急统筹分配调度之权。 五对应经其审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审核其内容及删改文字之权。 六对本处全般公务,有建议之权。 第 21 条 各层负责人员依其职掌范围处理公务,其责任如左: 一对该管公务负策划推行及研究发展之责。 二对该管公务负有与处内各单位密切联系协调之责。 三对该管公务之处理及其应办之文件,负依限完成与稽催清结之责。 四对该管公务就其所属人员之陈述或请示,负有裁决、指示或转陈之责。 五对拟办或应经其审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举数字或叙事用语,负有正确妥适之责。 六对拟办审核或核定之机要文件,负保守机密之责。 第 22 条 各层负责人员处理该管公务,未尽应有之注意,所负之责任如左: 一授权决定处理之事项或代行之处稿,如有错误或逾越权限者,应负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责任。 二业务或办事内规拟订错误,由撰拟或审查人员负责。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数字错误或遗漏,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四引用法令条文、例案错误,或前后案件矛盾者,由拟办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五审计、会计、统计书表科目、数字或编制方法错误,由制表人员负责,审核人员连带负责。 六根据审核、抽 (调) 查、稽察报告处理之事件,如事实错误,由制作报告人员负责。 七处理错误或失当文件,如与会办单位有关者,会办、主办人员连带负责。 八已缮发文件书表文字或数字打缮错误、遗漏或稽延,由缮打、校对人员连带负责。 九文书收发、登记、送达、监印、归档之错误、遗漏或稽延,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 一○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经长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员不严加督促者,连带负责。 一一各科室会签会办之文件,其公文时效,由主、会办单位经办人员负责。 一二文卷、款项、物品等如有错误、遗失或损毁,由各该经管人员负责,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损失者,不在此限。 一三应守机密之事项而泄密者,由经办人员及泄密者负责,关系重大者,各级主管连带负责。 一四其他未尽事项,依职掌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 23 条 审计人员在外执行审计稽察职务者,各就其承办事务负责,其权责准用各层负责人员之规定。 第 24 条 本处对外行文,以本处名义行之。 第 25 条 本处处理重要审计案件,以审核会议之决议行之。 审核会议依审计处室审核会议议事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 26 条 本处每月举行处务会报一次。 第 27 条 本处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28 条 本处各项业务、办事内规另订之。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