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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审计会议议事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则依审计法第十一条及审计部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审计部 (以下简称本部) 审计会议以审计长、副审计长及审计官组织之。 审计长为会议主席,审计长因事故缺席时,由审计长指定副审计长一人代理主席。 第 3 条 应行提出审计会议议决之事项如左: 一声请覆议及再审查案件,或逾限未经声复所为之迳行决定案件。 二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或纠正之处置事项。 三审计处室再审查之覆核案件。 四审计法规之订定、修正及重要解释事项。 五审计之各种章则及书表格式之订定、修正事项。 六本部处务规程及所属机关办事细则之订定、修正事项。 七审计技术方法之划一事项。 八其他重要审计案件及审计长交议事项。 第 4 条 应行提出审计会议报告之事项如左: 一本部各单位及审计处室在一定期间内之审计业务办理概况。 二各单位审计业务内规之订定、修正事项。 三中央政府总决算及附属单位决算暨特别决算之审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审计长批交报告事项。 第 5 条 审计会议每月开会二次,必要时,审计长得召开临时会议或延期开会。 审计会议须有法定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6 条 审计会议开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得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 7 条 审计会议文书事务,由主席指定秘书或其他人员办理,议事日程,由秘书室拟订送陈审计长核定。 第 8 条 审计会议议程依左列顺序编列: 一报告事项。 二讨论事项。 三临时动议。 第 9 条 提出审计会议议案应具备左列各要项: 一案由:以简明为主。 二案情经过:以叙述事宜为主,有参证其原文或证件必要者,列为附件。 三拟议处理意见:分为“主文”及“理由”两项。主文以简明扼要为主;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处理办法,如有覆审室覆核意见,应列在原案之后,一并提出会议讨论。 第 10 条 审计会议议案及报告案,于开会前七日以书面提出,并于开会前一日缮印分送出席或有关列席人员,如有紧急案件,得临时提出之。 涉及机密性之议案及报告案,于开会时分送出列席人员,会后由秘书室即时收回。 第 11 条 审计会议纪录,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纪录外,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纪录之姓名。 五报告事项及其决定。 六讨论事项及其决议。 七临时动议及其决议。 八其他应行记载之事项。 前项纪录应于次期会议开会前分送各出席人员。如有遗漏错误,得于纪录人员宣读后,提请主席裁定更正。秘密部分经宣读无误或经更正后,由秘书室收回。 第 12 条 审计会议议案,经讨论不能于本次会议决定时,得先行交付审查,其审查意见,应再提出会议讨论决定。审查人由主席指定,并以其中一人负责召集。 第 13 条 审计会议决议案件,应由主管单位依照办理。审计长如认为不能执行时,得交覆议。 第 14 条 审计会议出列席及纪录人员对于会议之内容,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之规定,对外严守秘密。 第 1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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