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评价委员会之组成人员及评价标准 (以下简称本标准) 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之动物及物品为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所致死、流产或扑杀之动物及销毁之物品。 第 3 条 评价委员会由疫区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就下列单位人员遴聘组成之: 一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动物防疫机关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疫区乡镇 (市) 公所或农会兽医或畜产推广人员一人。 三疫区相关产业界代表一人。 第 4 条 各种动物之评价标准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评价表 (附件一) 评分,所得分数乘以市价再除以一百即得评价额,每头评价额不得超过八万五千元,市价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调查公布。乳牛流产之尸体以五分计算,每件不得超过四千元。 二肉牛依疫情发生前三个交易日各产地交易平均价格为基础评价额,评价委员得视其年龄、体型等情形,增减评价额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发生前三个交易日各产地交易平均价格为基础评价额,评价委员得视其年龄、体型、怀孕泌乳等情形,增减评价额百分之十。 四猪只评价标准 (附件二) 。 五家禽评价标准 (附件三) 。 六依法检验判定确定已感染动物传染病应执行扑杀之动物,于评价前死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违反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或其他法令之规定者,死亡之动物以该等动物最低评价标准评定。 第 5 条 物品评价额以原购置价格按每年 (含当年) 折旧百分之十计算。评价委员并得视该物品堪用情形增减评价额百分之五。 饲料以原购置价格评价。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