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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评价职位归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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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名词释义 一作业:指一工作人员为完成某种目的,所从事之各别操作或任务。 二职位:指分派于一工作人员所担任之作业与责任。 三评价职位:指技艺、半技艺与劳务性之职位,而适于以工作评价标准评价者。 四工别:指作业性质相同,而程度高低并不相等之若干作业之组合。 五职系:指一个工别或若干性质相近工别之组合。 六职组:指一个职系或若干性质相关职系之组合。 七工级:指同一工别各作业职责上所需知能程序高低之区分。凡属于同一工别之各项作业,其职责上所需知识、技能及经验相当者,均列入同一工级。 八工等:指不同工别之若干工级其工作程度高低之区分。凡职责上所需知能、责任、体能及所在工作环境相当者,均列入同一工等,且可适用同一薪给幅度。 九评价因素:指工作之各项基本特质,可分别选为评定工作之部份价值者。 一○工作评价:指用一种合理方法,分析评定工作相对价值之高低,藉以建立公允之工资制度。 一一工作说明表:指叙明工作中作业事实,以供分析,便利评价之书面文件。 一二工作评价表:指依照评价因素,分析工作性质,办理评价之标准书面文件。 一三工级资格规范:指同一工别列入同一工级之作业及所需知识、技能(作业方法、设备与物 (资) 料) 、经验及其他特殊条件之标准书面文件。 2 第二章职组职系工别工等及工级之设置 一查部属各事业机构现有工人工作之名称颇不一致,有名称相同,而作业内容不同者,亦有作业内容相同,而名称不同者,经统计各机构工人工作之名称,数逾二千以上,为便于管理,经依据调查资料并照第一章“名词释义”所述之职组职系及工别定义,区分为机械等十二个职组,机械加工等八十三个职系,并将各工人工作之名称归纳为四百二十八个工别。此项职组职系暨工别,将来并得视事实需要予以增减。兹将设置之工人职组职系暨工别数目列表如后,至各职组职系工别主要作业内容及其编号详列附录一,以作各事业机构办理评价之用。 职组职系及工别数目表 ┌───────┬─────────┬──────────┐ │职组名称│职系数目│工别数目│ ├───────┼─────────┼──────────┤ │一机械│机械加工等十九个职│车床等八十三个工别│ ││系││ ││││ │二电机│线路装修等四个职系│外线工等十五个工别│ ││││ │三矿冶│地质等九个职系│地质工等五十三个工别│ ││││ │四土木│土石等五个职系│沙石工等等十八个工别│ ││││ │五化工│沉积等十七个职系│澄清工等一○九个工别│ ││││ │六纺织│纺纱等二个职系│清花工等三十八个工别│ ││││ │七检试与工业│物理试验等四个职系│震爆性能测定工等二十│ │工程││五个工别│ ││││ │八农务│农务管理等七个职系│农场监工等三十个工别│ ││││ │九渔捞│甲板等三个职系│单拖渔捞员等十一个工│ │││别│ ││││ │一○运输│内燃机车驾驶等五个│内燃机车司机等十二个│ ││职系│工别│ ││││ │一一一般技艺│包装等六个职系│包装工等二十三个工别│ ││││ │一二事务│营运等二个职系│抄电表工等十一个工别│ ││││ │合计十二个职组│四百二十八个工别││ └───────┴─────────┴──────────┘ 二本部所订评价职位工作评价标准,关于知能、责任、体能及工作环境等四大因素之配分,共计六百分。凡工作得分属于同等者,其应支之薪给数额亦应属于同等。兹按上列四大因素分数多寡,区分各工作价值为十二工等,每等之分数幅度列表如后: ┌──┬─────────┬──┬─────────┐ │工等│分数幅度│工等│分数幅度│ ├──┼─────────┼──┼─────────┤ │十二│四五三以上│六│二八五-三一二│ │││││ │十一│四二五-四五二│五│二五七-二八四│ │││││ │十│三九七-四二四│四│二二九-二五六│ │││││ │九│三六九-三九六│三│二○一-二二八│ │││││ │八│三四一-三六八│二│一七三-二○○│ │││││ │七│三一三-三四○│一│一七二以下│ └──┴─────────┴──┴─────────┘ 三本部所订评价职位工作评价标准四大因素之中,责任、体能、及工作环境等三大因素,因时因地而有变异,惟知识、技能 (包括作业方法,设备及物 (资) 料三项) 及经验因素经评定后,较为固定,故“知能”程度之高低,可作为订定工级之标准。各机构可将同工别各工作职责上所需“知能”程度之高低,区分为若干工级。 四各工别之工级确定后,其工级名称即为“评价职位”之职称。例如车床,就其“知能”程度之高低,区分为三级,其所需知能最低者,列为一级,职称“一级车床工”;所需“知能”次低者,职称“二级车床工”;所需“知能”最高者,职称“三级车床工”,以此类推。 3 第三章工作评价程序表解 一本部办理所属事业机构评价职位工作评价程序表解 ┌────┐ │职位调查│ └─┬──┘ ┌─┴────┐ │统一工别名称│ └─┬────┘ ┌─┴─────────┐ │整理有关评价因素之事实│ └─┬─────────┘ ┌─┴────┐ │决定评价因素│ └─┬────┘ ┌─┴────┐ ┌──────┤建立评价制度├─────┐ │└──────┘│ ┌─┴────┐┌─────────┴┐ │订定工作说明││订定评价标准(因素定 │ │表及评价表││义程度界说及评分) │ └─┬────┘└─────┬────┘ └─────┬─────────┘ ┌─┴─────┐ │填写代表性工作│召开 │说明表及评价表│评议会 └─┬─────┘ ┌─┴─────┐ │办理试评│ └─┬─────┘ ┌─┴────┐ │编印归级规程│ ┌┴─┬────┴─────────┐ │┌─┴─────┐│ ││审核各机构工作││ ││说明表及评价表││ │└─┬─────┘│ │┌─┴──────┐│ ││核编工级资格规范││召开 │└─┬──────┘│评议会 │┌─┴─────────────┐│ ││核定工等工级订定评价职位薪给表││ │└─┬─────────────┘│ │┌─┴────────┐│ ││订定各项人事管理法规││ │└─┬────────┘│ └──┼──────────────┘ ┌─┴────┐ │呈准公布施行│ └──────┘ 二部属各事业机构办理评价职位工作评价程序表解 ┌──────┐ ┌──────┤成立评价机构├─────┐ │└──────┘│ ┌─┴─────┐┌────────┴┐ │办理研习及宣传││搜集及准备有关资料│ └─┬─────┘└────┬────┘ └─────┬─────────┘ ┌─┴─────────┐ │填写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 └─┬─────────┘ ┌─┴─────────┐ │审核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 └─┬─────────┘ ┌─┴────────┐ │遵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 ┌─┴────┐ │等│ │拟定工│ │级│ └─┬────┘ ┌─┴──────────┐ │检送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暨│ │评价结果汇报表等呈部核定│ └─┬──────────┘ ┌─┴──────┐ │撰写工级资格规范│ │呈部核定公布施行│ └────────┘ 4 第四章办理工作评价之准备工作 第一节成立评价机构 一各事业机构为办理评价职位之工作评价,应于职位分类推行委员会下成立工作评价委员会 (简称评工会) ,由职位分类推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主任委员,其委员人选,由兼主任委员就左列各款人员中遴若干人担任,呈由主持人派兼之,并报部备查: (一) 有关单位主管。 (二) 对工作评价有研究者。 (三) 熟悉评价职位操作之工作人员。 二评工会设总干事一人, (必要时得设副总干事一人) ,由兼主任委员遴报主持人调任之,承兼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及有关工作评价事宜。 三各事业机构附属单位得视规模大小,及工人人数多寡,分别成立评工分会 (或评工小组) ,办理各该单位评价职位之初评工作。 前项评工分会设主任委员,评工小组设召集人,均各为一人,及 评工委员若干人,干事各一,均由总机构评工会兼主任委员遴派适当人员充任之。 四各事业机构及其附属单位为使评价工作顺利进行起见,均应遴调适当人员至评工会 (评工分会或评工小组) 集中办公。 五各事业机构应依照第三章部属各事业机构办理评价职位工作评价程序表解,以及部令限期完成之规定厘订工作进度报部备查。 第二节 办理研习及宣传 一举办工作人员短期研习,将有关职位分类及工作评价之理论,以及本规程内容之规定详予说明,以期各员对有关理论及实务能有相当了解,并能将本规程之规定,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利用各种集会对全体员工说明工作评价之意义及其效用,期起增进全体员工之了解,以利评价工作之进行。 三评工会 (评工会或评工小组) 工作人员宜随时与工人接触,解答有关办理工作评价之问题,以利工作之推进。 第三节搜集及准备有关资料 一有关工人管理与操作以及安全法令各项规章。 二工人名册及其工资表。 三参照职组职系工别工等及工级之设置一章,拟定本机构 (单位) 应予评价之各工作种类与名称表。 四各有关统计数字及纪录,如伤害次数及财物损失金钱数字等项。 五其他与工作评价各因素有关之文字图解或数字等资料,如训练资料及产品流程图等。 第四节填写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 一凡属编制内评价职位之现任工作人员,均应由各该职位之监工人员负责填写其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 (附录二) 。 上项监工人员系指直接监督工人操作之人员,如该监工人员因故不能填写时,可由其上级主管人员代填。 二监工人员填写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前,应先详读填表须知 (附录三),再依照各项规定详实填写。 三填表文字应简要确实,不得作夸张之叙述,为求具体与完备起见,并宜赴现场详细观察与询,作成纪录,再为填写。 四以上两表填毕后,应送由各该主管人员依照填表须知审阅,如认为所填内容有不确实或遗漏之处,应即加以修正或补充,再汇送评工会 (评工分会或评工小组) 汇办。 五凡“知能”等四大评价因素内容完全相同之职位,可共填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一份,惟应另附名单,以备查考。 第五节审核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 一评工会 (评工分会或评工小组) 收到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后,应即依其工作类别,分送有关委员审查。 二审查工作应注意下列五点: (一) 应填项目有无遗漏。 (二) 填写内容是否明晰正确,适合要求。 (三) 就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所填各项作业时间之百分率,互为校正,以免矛盾。 (四) 表填内容有与收集或准备之资料有关者,并应相互核校,以资确实无误。 (五) 与工作人员,监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会谈,作必要之补充与修正。 三审查意见如与工作人员或主管人员不相一致时,另加签注,以待评工会 (评工分会或评工小组) 开会决定。 5 第五章工作评价标准 办理评价工作,首先应选用评价因素,并规定其内容,兹经选用“知能”、“责任”、“体能”及“工作环境”四大因素,并决定“知能”包括“知识”、“技能”及“经验”三小因素,“责任”包括“对他人安全”、“财物与业务”及“监督”三小因素,“体能”包括“心力”及“体力”二小因素,“工作环境”包括“工作场所”及“危险性”二小因素。 次就各因素应予考虑之观点,分别将其程度酌予划分为三级至六级,并将各因素之定义及各级程度之界说及其分数予以决定,制成下列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评价职位工作评价标准,以作各事业机构办理评价之用。 其中“知识”、“设备”、“对他人安全”与“危险性”及“工作场所”等四项,各机构于办理时,其观点未必完全相同,为使观念一致与判断一致,特各附补充说明表一种 (附录四、五、六、七) 以作依据;惟“知识”与“设备”两项内容广泛,无法一一列举,其有为补充说明所未包括者,各机构于办理时可就其内容与补充说明所订程度比较后再为列入。 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评价职位工作评价标准 一评价因素及评分 ┌───────────┬────────────┐ │ (一) 知能│ (二) 责任│ ├───────────┼────────────┤ │1 知识一○○│1 对他人安全二○│ ││①警觉程度一○│ │2 技能一五○│②严重程度一○│ │①作业方法一○○││ │②设备三○│2 财物与业务六○│ │③物 (资) 料二○│①财产设备二○│ ││②物 (资) 料制品二○│ │3 经验五○│③物 (资) 料二○│ │││ ││3 经验五○│ ││①所予监督三○│ ││②所受监督二○│ ├───────────┼────────────┤ │合计三○○│一三○│ ├───────────┼────────────┤ │占百分比五○%│二二.六七%│ └───────────┴────────────┘ ┌─────────┬──────────┐ │ (三) 体能│ (四) 工作环境│ ├─────────┼──────────┤ │1 心力三○│1 工作场所四○│ │││ │2 体力六○│2 危险性四○│ │①用力四○││ │②作业姿态二○││ │││ ├─────────┼──────────┤ │合计九○│八○│ ├─────────┼──────────┤ │占百分比一五%│一三.三三│ └─────────┴──────────┘ 二各因素定义与各级程度界说及评分 (一) 知能: 指担任派定作业时,必需应用之知识、技能与经验。 1 知识: 指担任派定作业必需具备之基本知识及作业知识;此种知识可由学校教育,或作业训练中获得,其程度之高低,以相当学校教育程度比较之 (参阅附录四各职组“知识”程度内容补充说明) 。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相当国校二年级程度:①粗识文字。②整数加减。③│一六│ ││作业知识。││ ├──┼───────────────────────┼───┤ │二│相当国校毕业程度:①简易中文。②四则计算。③作│五○│ ││业知识。││ ├──┼───────────────────────┼───┤ │三│相当初中或初毕业程度:①普通中文。②粗识外文。│七五│ ││③简易数学 (包括比例、乘方、开方、简易代数、平││ ││面几何种) 。④作业知识。││ ├──┼───────────────────────┼───┤ │四│相当高中或高职毕业程度:①应用中文。②简易外文│一○○│ ││。③数学 (包括大代数、三角、平面几何等) 。④作││ ││业知识。││ └──┴───────────────────────┴───┘ 2 技能:指担任派定作业时,必需应用之作业方法、设备、与物 (资) 料等之技艺,此种技艺大都从实际工作中获得 (包括学校教育实习、专业训练实习、随工实习等) 。其内容可从下列三观点考虑: ①作业方法: 指使用设备 (或应遵守之作业规章) 与物 (资) 料,担任派定作业必需经过操作程序,或作业步骤之多寡,及其变化之多少而定难易 (通常视作业标准所要求所要求之宽严粗精而定) 程度之考虑,可用学会是项作业方法达到基本要求所需之时间长短而定 (即已具有上述所需知识,而学习能力中常之新手,若施以作业集中训练,能使担任派定各项作业为止,所需之学习时间) 。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所有作业方法,均属简单,经过口头指示或示范后,│二○│ ││约需经过一个月以内之作业集中训练,即能担任者。││ ├──┼───────────────────────┼───┤ │二│所有作业方法,约需经过三个月以内之作业集中训练│四○│ ││,即能担任者。││ ├──┼───────────────────────┼───┤ │三│所有作业方法,稍为复杂与精细,约需经过六个月以│六○│ ││内之作业集中训练,即能担任者。││ ├──┼───────────────────────┼───┤ │四│所有作业方法,稍为复杂与精细,约需经过一年至二│八○│ ││年以内之作业集中训练,方能担任者。││ ├──┼───────────────────────┼───┤ │五│所有作业方法,极为复杂与精细,约需经过二年以上│一○○│ ││之作业集中训练,方能担任者。││ └──┴───────────────────────┴───┘ ②设备: 指了解所用设备 (包括工具、量具、划线用具、刀具、机器、仪表、算盘、打字机、保险箱、毛笔、钢笔及其他物具) 之构造及性能;其程度之高低,可视设备构造之繁简与粗精,及了解其性能之难易而定 (参阅附录五各职组“设备”程度内容补充说明) 。 ┌──┬───────────────────────┬───┐ │程度│界说│评分│ ├──┼───────────────────────┼───┤ │○│担任作业不需使用任何设备。│○│ ├──┼───────────────────────┼───┤ │一│最简单之设备:如头、十字镐、撬棍、安全带、冰铲│六│ ││、纱钩、镘刀、扁担、扫把、锄头、水桶、毛笔、钢││ ││笔、铅笔…││ ├──┼───────────────────────┼───┤ │二│简单之设备:如虎钳、手锯、检电器、煲子、打结器│一二│ ││、打孔机、算盘、手推车…││ ├──┼───────────────────────┼───┤ │三│稍为复杂之设备:如混合器、鼓风机、卷扬机、铆钉│一八│ ││枪、电钻、分段开关、保险箱…││ ├──┼───────────────────────┼───┤ │四│复杂之设备:如打字机、刨床、华盛顿泵、织布机、│二四│ ││淘矿机、单三相感应电动机、结晶罐、电弧炉、自动││ ││计算机…││ ├──┼───────────────────────┼───┤ │五│最复杂精细之设备:如蒸气机、内燃机、五○马力以│三○│ ││上空气压缩机、切齿机、电影放映机、励磁机浓度测││ ││量仪、蒸馏塔、机车、自动印刷机…││ └──┴───────────────────────┴───┘ 附注:一如担任作业,仅需了解设备之构造与性能之任一者,或仅需了解设备之外部构造及其性能者,应视其构造与性能之繁简粗精情形,将其程度降低一级或二级评分。 二担任修理作业者,其修理对象视为其设备。 ③物 (资) 料: 指对于物 (资) 料之正确鉴别与选用,以期产品或成果符合标准;其程度之高低,可从辨别或应用物 (资) 料之难易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毋须使用物 (资) 料。│○│ ├──┼───────────────────────┼───┤ │一│使用物 (资) 料毋须选择或鉴别。│四│ ├──┼───────────────────────┼───┤ │二│使用物料,通常只须从其外表之显著特征,即可鉴别│九│ ││选用。││ ││或使用资料,通常须经过初步之分析始可应用。││ ├──┼───────────────────────┼───┤ │三│使用物料有时无法从其外表特征予以决定,必须了解│一四│ ││规格、各种性质用途,且需用其他鉴别方法始能鉴别││ ││选用。││ ││或使用资料须经过相当手续之分析整理与计算,始能││ ││应用。││ ├──┼───────────────────────┼───┤ │四│使用物料,除必需了解其性质与用途外,尤需明了其│二○│ ││成份,始能鉴别选用。││ └──┴───────────────────────┴───┘ 3 经验: 指担任派定作业除达到基本规格要求后,尚须运用某种感触、判断 (如火色判断、声音判断等) 或超乎基本要求之规格标准等技艺;此种技艺系自担任派定作业后,再经过一段实际操作时间方能获得者;其程度之高低,可视规格要求之宽严精粗情形所需经过实际操作时间之长短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程度│界说│评分│ ├──┼──────┼──┼──┼───────┼──┤ │一│A一个月。│五│三│G二年。│二五│ ││B二个月。│七││H三年。│三○│ ││C三个月。│一○├──┼───────┼──┤ ├──┼──────┼──┤四│I四年。│三五│ │二│D六个月。│一五││J五年。│四○│ ││E九个月。│一七├──┼───────┼──┤ ││F一年。│二○│五│K六年。│四五│ │││││L七年以上。│五○│ └──┴──────┴──┴──┴───────┴──┘ (二) 责任: 指担任派定作业时,对于他人安全、财物与业务及监督三者应负之责任。 1 对他人安全: 指作业时,为免影响他人安全所需警觉之程度,及因操作或处理不慎,致伤及他人之可能性,及其伤害之严重程度。 ①指作业时,在操作过程中,为避免伤及他人,必需提高小心留意之程度;其程度之高低,可视其注意作业安全规章之深浅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并无使他人受伤之可能性。│○│ ├──┼───────────────────────┼───┤ │一│不用工具设备之作业或触及物料甚轻之作业,尚不致│二│ ││伤及他人。││ ├──┼───────────────────────┼───┤ │二│在作业时,须遵守一般安全规章,即能避免伤及他人│四│ ││。││ ├──┼───────────────────────┼───┤ │三│在作业时,须遵守特别安全规章,方能避免伤及他人│六│ ││。││ ├──┼───────────────────────┼───┤ │四│作业本身带有危险性,除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外,尚须│八│ ││谨慎小心从事,方能避免伤及他人。││ ├──┼───────────────────────┼───┤ │五│作业本身危险性极大,他人无法防范,除遵守各种安│一○│ ││全规章外,必须极度谨慎从事,方能避免伤及他人。││ └──┴───────────────────────┴───┘ 附注:一作业时虽需警觉,但此警觉仅为防止工作人员本身之危险者,不在本观点考虑范围之内。 二表中一般安全规章之解释,系指共同互需遵守之安全规章,如防火、搬运、手工具使用等之安全守则。特别规章之解释,系指专业性之安全规章,如锅炉安全规章、坑场安全规章等。 ②严重程度: 指作业时,由于不慎,致使他人受伤之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其程度之高低,可按已往发生次数之多寡,及在通常情形之下,受伤之严重程度而定 (参阅附录六“对他人安全”与“危险性”程度内容补充说明表) 。 ┌──┬───────────────────────┬───┐ │程度│界说│评分│ ├──┼───────────────────────┼───┤ │○│并无使他人受伤之可能性。│○│ ├──┼───────────────────────┼───┤ │一│使他人受伤之可能性极少,即使发生,伤害亦属轻微│二│ ││,不需休疗。││ ├──┼───────────────────────┼───┤ │二│使他人受伤之可能性,常有发生,但伤害轻微,不需│四│ ││休疗。││ ││或使他人伤害之可能性,虽少有发生,但伤害较重,││ ││需一周以内时间之休疗。││ ├──┼───────────────────────┼───┤ │三│使他人伤害之可能性,常有发生,且伤害较重;需一│六│ ││周以内时间之休疗。││ ││或使他人伤害之可能性,虽少有发生,但伤害严重,││ ││需一周以上时间之休疗。││ ├──┼───────────────────────┼───┤ │四│使他人伤害之可能性,常有发生,且伤害严重;需一│八│ ││周以上时间之休疗。││ ││或使他人伤害之可能性,虽少有发生,但其伤害,可││ ││致残废。││ ├──┼───────────────────────┼───┤ │五│危险性工作,倘有相当周密安全之措施,应该鲜有出│一○│ ││事,万一有之,则受伤极为严重,以致死亡。││ └──┴───────────────────────┴───┘ 附注:一表中所指“少有发生”之解释,为最近三年内,担任该作业全体人员平均每人每年使他人受伤之次数尚不及一次者。 二表中所指“常有发生”之解释,为最近三年内,担任该作业全体人员平均每人每年使他人受伤之次数在一次以上者。 2 财物与业务: 指担任派定作业时,为免因操作或处理不慎,可能招致对财物、时间与机构信誉之一切损失,应予提高警觉事先防止之责任。其内容可从下列三观点考虑: ①财产设备:指作业时,由于使用保养 (管) 不慎,以致机器设备、金钱、有价证券、不动资产 (房屋土地) 等可能发生损失情形;其程度之高低,可视损失部分,或必需修复与重行购置所需之费用 (减去可能收回之费用) 之金钱数额多寡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新台币 (元) 五○○以下。│四│ ├──┼───────────────────────┼───┤ │二│新台币 (元) 五○一-二、五○○。│八│ ├──┼───────────────────────┼───┤ │三│新台币 (元) 二、五○一-一○、○○○。│一二│ ├──┼───────────────────────┼───┤ │四│新台币 (元) 一○、○○一-二五、○○○。│一六│ ├──┼───────────────────────┼───┤ │五│新台币 (元) 二五、○○一以上。│二○│ └──┴───────────────────────┴───┘ 附注:本项评价时,其属于间接损失部份不应计入。 ②物 (资) 料制品: 指作业时,由于物 (资) 料选用,保管或编制不当,或制品未达要求精确标准,可能发生浪费或损失之情形;其程度之高低,可视浪费或损失数量 (减去可能收回利用之数量) 之金钱数额多寡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新台币 (元) 三○○以下。│四│ ├──┼───────────────────────┼───┤ │二│新台币 (元) 三○一-一、五○○。│八│ ├──┼───────────────────────┼───┤ │三│新台币 (元) 一、五○一-四、○○○。│一二│ ├──┼───────────────────────┼───┤ │四│新台币 (元) 四、○○一-一○、○○○。│一六│ ├──┼───────────────────────┼───┤ │五│新台币 (元) 一○、○○一以上。│二○│ └──┴───────────────────────┴───┘ 附注:本项评价时其属于间接损失部份不应计入。 ③与人接触:指作业时,需与内外有关人员 (主管及直属人员除外) 接触,应负建立良好公共关系之责任;其程度之高度,可视接触范围之大小,及其影响严重程度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仅与本单位有关人员接触,偶因相处不善,致妨碍作│四│ ││业之进行。││ ├──┼───────────────────────┼───┤ │二│与本机构一二个单位接触,合作不善,致发生迟误,│九│ ││妨碍作业之进行。││ ├──┼───────────────────────┼───┤ │三│与本机构各单位或外界接触,须密切联系,否则将使│一四│ ││合作发生影响,或使局部作业脱节。││ ├──┼───────────────────────┼───┤ │四│常外界接触,为达成任务,需充分联系与合作,否则│二○│ ││将影响本机构信誉业务之发展。││ └──┴───────────────────────┴───┘ 3 监督: 指对属工作业应负分配、督导及考核等之责任,以及接受上级主管人员监督之责任;其内容可从下列两观点考虑: ①所予监督:指对属工作业分配,及在其作业时,有关作业方法与作业安全等项,应负督导、考核等之责任;其程度之高低,可视其对于属工监督范围之大小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不监督属工,只对自已负责。│○│ ├──┼───────────────────────┼───┤ │一│对属工作业程序与方法,仅负督导之责。│六│ ├──┼───────────────────────┼───┤ │二│对属工作业需负分配、督导之责。│一八│ ├──┼───────────────────────┼───┤ │三│对属工作作业需负分配、督导及考核之责。│三○│ └──┴───────────────────────┴───┘ ②所受监督: 指作业时,受上级主管人员监督之情形;其程度之高低,可视其受上级监督范围之大小,及宽严之程度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严密监督:有关工作程序与方法,均由上级详细规定│四│ ││,遇有疑难,可随时请示上级解决,工作成果亦需受││ ││上级详细之审核。││ ├──┼───────────────────────┼───┤ │二│一般监督:指派工作时,上级仅指示要点,工作进行│一二│ ││中,上级并不常来指导;但遇疑难,仍可直接或间接││ ││请示,工作成果仅受上级作要点之审核。││ ├──┼───────────────────────┼───┤ │三│一般指导:指派工作时,上级只要求达成任务,至工│二○│ ││作方法与程序均自行决定,工作成果仅受上级作原则││ ││性之审核。││ └──┴───────────────────────┴───┘ (三) 体能: 指担任派定作业必需耗用之心力及体力,足以发生疲倦之感觉者。 1 心力:指作业时必需耗用心神、目光或听觉等应集中与专注之情形;其程度之高低,可视其作业期间专注之情形,及持续时间之长短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作业时心力平常心神或目光或听觉随意。│六│ ├──┼───────────────────────┼───┤ │二│作业时必须集中心神或目光或听觉,其专注之时间占│一二│ ││全部时间之一○-二五%。││ ├──┼───────────────────────┼───┤ │三│作业时必须集中心神或目光或听觉其专注之时间占全│一八│ ││部时间之二六-五○%。││ ││或必须高度集中心力,其专注之时间占全部时间之一││ ││○~二五%。││ ├──┼───────────────────────┼───┤ │四│作业时必须高度集中心力,其专注之时间占全部时间│二四│ ││之二六-五○%。││ ││或必须集中心力,其专注之时间占全部时间之五一%││ ││以上。││ ├──┼───────────────────────┼───┤ │五│作业时必须高度集中心力,其专注之时间占全部时间│三○│ ││之五一%以上。││ └──┴───────────────────────┴───┘ 附注:一表中所指“高度集中”之解释,系指作业时心神、目光及听觉必须同时专注,否则即生疏误,造成伤害或财物上重大损失。例如汽车驾驶作业。 二表中所指“集中”之解释,系指作业时必须专注一种或二种心力 (包括心神、目光或听觉) ,否则容易疏误,但其因疏误之后果,仅属浪费时间或使财物蒙受少许损失而已。例如描图作业,校对作业。 三上表时间百分率之计算,应参阅工作说明表中各项派定作业所占时间之百分率予以校正。 2 体力: 指作业时必需耗用之体力,及其施力之姿态。 ①用力: 指作业时必需运用举重、背负、拉、推、锤、抛、谈话、吹气等体力之大小;其程度之高低,可取作业时最大之用力量,及持续时间之长短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用力在一○公斤以下,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五○│八│ ││%以下。││ ├──┼───────────────────────┼───┤ │二│用力在一一公斤以下,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五一│一六│ ││%以上。││ ││或用力在一一-二○公斤,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 ││五○%以下。││ ├──┼───────────────────────┼───┤ │三│用力在一○-二○公斤,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五│二四│ ││一%以上。││ ││或用力在二一-五○公斤,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 ││五○%以下。││ ├──┼───────────────────────┼───┤ │四│用力在二一-五○公斤,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五│三二│ ││一%以上。││ ├──┼───────────────────────┼───┤ │五│用力在五一公斤以上。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一○││ ││%以上。││ └──┴───────────────────────┴───┘ 注:上表时间百分率之计算,应参阅工作说明表中各项派定作业所占时间之百分率予以校正。 ②作业姿态: 作业时必需运用之坐、站、跑、爬、长行、攀登、踢踏、伏卧、蹲伏、仰视、弯腰、偏、倒悬等姿态;其程度之高低,可视各姿态是否平衡,及运用时间之长短而定。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姿态可充分随意。│四│ ├──┼───────────────────────┼───┤ │二│站立或久坐,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五一%以上。│八│ ├──┼───────────────────────┼───┤ │三│长行、攀登、踢踏、爬、跑、弯腰、伏卧等平衡姿态│一二│ ││,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二五-五○%。││ ├──┼───────────────────────┼───┤ │四│长行、攀登、踢踏、爬、跑、弯腰、伏卧等平衡姿态│一六│ ││,其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之五一%以上。││ ││或仰视、蹲伏、偏弯、倒悬等不平衡姿态,其时间占││ ││全部作业时间之二五-五○%。││ ├──┼───────────────────────┼───┤ │五│仰视、蹲伏、偏弯、倒悬等不平衡姿态其时间占全部│二○│ ││作业时间之五一%以上。││ └──┴───────────────────────┴───┘ 附注:上表时间百分率之计算,应参阅工作说明表中各项派定作业所占时间之百分率予以校正。 (四) 工作环境: 指担任派定作业时,所在之工作场所之环境及其作业本身为工作人员不能任意变更控制,且足以影响其身心之舒适或健康,甚至发生危险者,其内容可从下列两观点考虑: 1 工作场所: 指作业时之工作场所,对其身心有否不舒适,或足以影响身心健康者;其程度之高低,可视该场所有无足以使其身心感受不舒适影响健康之要素,与其感受之程度及置身其中时间之长短而定 (参阅附录七“工作场所”不舒适程度内容补充说明表) 。 ┌──┬───────────────────────┬───┐ │程度│界说│评分│ ├──┼───────────────────────┼───┤ │一│尚属舒适。│八│ ├──┼───────────────────────┼───┤ │二│不舒适,且置身其中之时间,占全部时间之一一–二│一四│ ││五%。││ ├──┼───────────────────────┼───┤ │三│不舒适,且置身其中之时间,占全部时间之二六–五│二○│ ││○%。││ ││或工作场所极不舒适,且置身其中之时间,占全部时││ ││间之一一–二五%。││ ├──┼───────────────────────┼───┤ │四│不舒适,且置身其中之时间,占全部时间之五一%。│二六│ ││或工作场所极不舒适,且置身其中之时间,占全部时││ ││间之二六–五○%。││ ├──┼───────────────────────┼───┤ │五│极不舒适,且置身其中之时间,占全部时间之五一%│三二│ ││。││ ├──┼───────────────────────┼───┤ │六│容易使工作人员患职业病。│四○│ └──┴───────────────────────┴───┘ 附注:一上表时间百分率之计算,应参阅工作说明表中各项派定作业所占时间之百分率予以校正。 二派定作业是否易患职病,可参阅劳工保险法有关资料。 2 危险性: 指作业时,因工作环境或作业本身具有不可避免遭致之意外伤害情形;其程度之高低,可视已进发生次数之多寡,及在通常情形之下,受伤之严重程度而定 (参阅附录六“对他人安全”与“危险性”程度内容补充说明表) 。 ┌──┬───────────────────────┬───┐ │程度│界说│评分│ ├──┼───────────────────────┼───┤ │○│无伤害之可能性。│○│ ├──┼───────────────────────┼───┤ │一│伤害之可能性极少,即使发生,伤害亦属轻微,不需││ ││休疗。││ ├──┼───────────────────────┼───┤ │二│伤害常有发生,且伤害轻微,不需休疗。│一六│ ││或伤害虽少有发生,但伤害较重,需一周以内时间之││ ││休疗。││ ├──┼───────────────────────┼───┤ │三│伤害常有发生,且伤害较重;需一周以内时间之休疗│二四│ ││。││ ││或伤害虽少有发生,但伤害严重,需一周以上时间之││ ││休疗。││ ├──┼───────────────────────┼───┤ │四│伤害常有发生,且伤害严重;需一周以上时间之休疗│三二│ ││。││ ││或伤害虽少有发生,但其伤害可致残废。││ ├──┼───────────────────────┼───┤ │五│危险性甚大,须有周密之安全措施,倘遇意外,则受│四○│ ││伤极为严重,以致死亡。││ └──┴───────────────────────┴───┘ 附注:一表中所指“少有发生”之解释,为最近三年内,担任该作业全体人员平均每人每年受伤之次数尚不及一次者。 二表中所指“常有发生”之解释,为最近三年内,担任该作业全体人员平均每人每年受伤之次数在一次以上者。 6 第六章实施评价 第一节工作程序 一工作评价之进行,分为初评与复评两步骤,各机构附属单位评工分会(或评工小组) 办理初评,各该总机构评工会办理复评。 二评工分会 (或评工小组) 应就所属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全部审查无误后,即进行初评。 三初评工作由评工分会 (或评工小组) 各委员负责办理之,并将其结果提经会议通过。如委员意见相距过远时,可由各委员分别予以评分,以平均数试决定之;如仍不能获得解决时。可以下述三种程序之一决定: (一) 由分会主任委员或小组召集人决定。 (二) 呈由各该附属单位负责人核定。 (三) 报请总机构评工会核定。 四各事业机构附属单位依照上列程序完成初评工作后,应将同一职组之工作造具评价结果汇报表 (附录八) ,检同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呈报总机构复评。 五复评工作由评工会各委员会负责办理之,并将其结果提经会议通过。 如委员之意见相距过远时,依照上列第三条办法办理之;如仍不能获得解决时,可以下述二种程序之一决定: (一) 由主任委员决定。 (二) 呈由主持人核定。 第二节评价方法 一初评: (一) 经审核完毕后之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按下列程序与方法处理之: 1 汇集同一工别之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 2 各工别之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依其所属职组职系工别之编号顺序排列 (附录一) ,并按职组分别装订。 3 将同一职组各职系之各工作编制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份数及人数统计表。 (二) 先按下列程序与方法,评定各因素之程度: 1 根据工作评价表所填各因素内容 (即评价之依据) 与评价标准所定之各程度界说比较后,评定其程度。评定“知识”、“设备”、“工作场所”、“对他人安全与危险性”之程度时,可参阅各该项程度内容补充说明 (附录四、五、六、七) 。 2 为使观念一致,各工作程度便于比较起见,可将各职组所属各工作之同一因素同时一次评定。 3 各因素程度评定后,即依照评价标准所订各该程度之分数,填入工作评价表“评分”一项,并按职组造具评价结果汇报表 (附录八) 。 (三) 次按照下列程序与方法,将同一职系各工作之各因素程度作横的比较: 1 根据评价结果汇报表将同一职系之各工作,就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编制各因素程度比较表 (附录九) 。 2 根据上述比较表,先用排列法比较其程度之评定是否适当;如比较之工作为数不多时,并可用下列成对比较法再作比较;如其结果显有不公平现象时,则应重行审查其评分内容,或作必要之修正。 注:①成对比较法公式: 设N代表拟予比较之工作数目,则各工作应予比较之次数公式 N (N-1) 为────。 2 ②成对比较法举例: 设某机构机械加工职系有下列A、B、C及D四个工作,设A代表三级车床工,B代表三级铣床工,C代表二级钻床工,D代表三级刨床工;各该工作之“作业方法”程度之对比数,依4 (4-1)照上述公式代入具体数字,则其应予比较之次数为────= 2 6 次,如下列表一。 至其比较结果如下列表二所示: 表一表二 ┌─────┐┌──┬──┬────┐ │作业方法││工作│勾次│高低顺序│ ├──┬──┤├──┼──┼────┤ │A│Bˇ││A│ 2│ 2│ ├──┼──┤├──┼──┼────┤ │Aˇ│C││B│ 3│ 1│ ├──┼──┤├──┼──┼────┤ │Aˇ│D││C│ 0│ 4│ ├──┼──┤├──┼──┼────┤ │Bˇ│C││D│ 1│ 3│ ├──┼──┤└──┴──┴────┘ │Bˇ│D│ ├──┼──┤ │C│Dˇ│ └──┴──┘ 上列两表之对比方法为:①程度较高者在表一中划一勾“ˇ”,②将表一划勾之次数填入表二“勾次”栏。依勾次之多寡,即可决定“作业方法”程度之高低,由上列表,可知“作业方法”比较结果,以三级铣床工为最高,二级钻床工为最低。 (四) 再按照下列程序与方法,将一职组各工作之各因素程度作横的比较: 1 汇集“同一职系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较表”,将一职组之各工作,按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编制各因素程度比较表 (附录九) 。如同一职组之工作为数过多时,可从各职系中选取若干主要工作为代表 (必需为工人所最熟悉,且其知能因素之高低有明显之界限者) ,按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编制各代表性工作各因素程序比较表。 2 依照前条同款之程序与方法,将上述比较表作同一职组横的比较与修正。 (五) 最后按照下列程序与方法,将不同职组各工作之各因素程度作横的比较: 1 从各职组内选取若干个主要工作为代表,按其同一因素之程度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编制各因素程度比较表 (附录九) 。 2 仍依照前条同坎之程序与方法,将不同职组作横的比较与修正。 (六) 各职组之因素程度作横的比较与修正完毕后,结算分数,并按照第二章第二、三节之规定暂定各工作之“工等”与“工级”。 (七) 汇集“各职组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份数及人数统计表”、“评价结果汇报表”、“同职系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较表”、“各职组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较表”、及“各职组各工作各因素程度比较表”,并检同“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及有关会议纪录呈报总机构复评。 二复评 (一) 就各评工分会 (或评工小组) 呈报之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按照前项一、初评 (一) 所定之程序与方法办理。 (二) 工作评价表各因素内容 (即评价之依据) 各级程度之复评,按下列程序与方法办理之: 1 审查同一工别各工作之工作评价表知能因素内容之程度,是否有明显之区分。 2 根据评工分会 (或评工小组) 呈报之各职组评价结果汇报表,选出其中同一工别且工级相同之工作评价表,复评其所填因素内容 是否一致,及其程度之评定是否相同。 ①如因素内容及其程度之评定均属一致时,其余各工作可不必全部予以复评,必要时,得选取该单位较为主要之最高程度之工作作为代表,照前项一,初评第五条之办法,作各职组间横的复评与修正。 ②如评定之程度虽属相同,而其因素内容相差过钜,或内容相同,而其程度之评定不同时,应将该工作提出复评,根据复评结果,修正工作评价表及其他各种比较表。 ③如照前条调整之结果致使各该工作所属职系职组之其他工作相对程度发生影响时,应加附理由送请原单位评工分会 (或评工小组) 设法予以调整,使其一致。 3 选取若干不同职组之主要工作为代表,审查工作评价表之各因素内容及评定程度是否适当。 4 复评与修正完毕后,核算分数,并将各工作“工等”与“工级”分别予以拟定,必要时可将各工作之评分结果,绘制比较图表,以供验证之用。 5 根据复评结果,编制该机构各职组所属工别各工作“评价结果汇报表”连同“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呈报本部核办。 7 第七章工作评价之核定及实施 一各事业机构评价职位各工作经评价完毕后,应按职组造具评价结果汇报表,连同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呈报本部核定。 二本部于核定工等后,另行订定评价职位薪给表;凡属“评价职位”,即应依照此项规定办理。 8 第八章工作评价之修正与调整 一各事业机构办理评价工作完成后,如发现所属工作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得呈报申请分别予以修正与调整: (一) 因工作内容变动,而使因素内容随之变动,须重行评价时。 (二) 增加新工作或新职位时。 (三) 原有工作废除时。 二办理申请时,应检附原有及修正后或新增之工作说明表及评价表,呈部核备。 9 第九章撰写工级资格规范 一各事业机构办理评价工作完毕,呈奉本部核定后,可开始撰写工级资格规范。 二撰写工级资格规范之目的,在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管理方面,使各机构对于同级工人之考选、训练与升迁等获得一致之标准。 三每一工级应写工级资格规范,其内容包括下列项目: (一) 机构名称。 (二) 职组系工别工级名称与编号。 (三) 本工级指派作业之范围。 (四) 本工级所需资格条件: 1 知识。 2 技能:A、作业方法,B、设备,C、物 (资) 料。 3 经验。 4 其他特殊条件。 四各机构工级资格规范报部后,由部核编公布,并制定各项人事管理法规,凡属各该级工人之考选、训练、作业指派及升迁等,即应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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