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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一名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委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马,锦强为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委员,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为期两年。

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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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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